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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27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統籌款有效運用,順利推動業務,特依據「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
        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坐
         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 三、補助項目以購置因業務急需而未編列於當年度預算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
      備及工程營繕為限。
      前項所稱醫療保健儀器係指公共衛生及教學研究等有助於本局推動醫療保健任務之儀器
      或常規性醫療業務非以收益為目的之儀器。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機關應將申請計畫書(含申請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函
        送本局。由本局綜合企劃科受理申請後,依業務性質簽會相關科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申請機關於送件前應先完成下列作業:
        1.聯合醫院醫療保健儀器申請案件,送件前須取得該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府外委
         員三位之審查意見。
        2.資訊系統申請案件,送件前除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
         要點」規定外,並須取得三位該領域府外專家學者審查意見。
        3.工程營繕申請案件,送件前須取得三位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意見。
     (二)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應將申請計畫書(含申請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
        單價及總價)循行政程序奉核後移綜合企劃科受理。


  • 五、審查原則:本局受理購置設備等綜合性申請案,簽請局長核可後,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
      畫作業程序之審查作業規定辦理,惟另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保健儀器申請案件,應由本局醫療儀器審核委員會府外委員至少三位進行初審
        。但聯合醫院申請單價在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經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審查通
        過後應送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二)資訊系統申請案件,由本局資訊室就採購設備之必要性、用途是否相符、預算是否
        合理等進行審查後,由該專業領域府外學者專家進行初審。
     (三)辦公設備申請案件,由本局秘書室就採購設備之必要性、用途是否相符、預算是否
        合理等進行審查後,提報本局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審議。
     (四)工程營繕申請案件,由本局聘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之委員或本府公共工程
        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推薦之委員進行初審。


  • 六、設備管理:
     (一)購置之儀器使用期限內,本局得不定期徵詢使用者意見;對貴重儀器之使用申請機
        關每年須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報告書,必要時得會同工作小組針對執行成效加以檢
        討。
     (二)本局秘書室得隨時派員查核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損等事項。


  • 七、有關本要點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管控措施、變更作業、成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銷或
      本要點未規範事宜,悉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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