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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28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企字第1076009523號函修正第一點及第三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衛生、社
      區健康服務,培育衛生醫療人才,促進研究風氣,提升醫療品質及因應推動公共衛生及
      社區健康服務業務需要,提升行政效率,特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
      業基準第三點第四款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
         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
          坐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 三、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專案,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之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三)符合本局推動公共衛生年度發展重點者。
      前項有關研究計畫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要點辦理。


  • 四、有關本要點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申請與審查、管控措施、變更作業、成果報告繳交
      及經費核銷或本要點未規範事宜,悉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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