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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59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企字第105313781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5年4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疾病防治、健康促進、社區照護等公共衛生
      任務,同時提升對市民健康服務之行政效能,特依據本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局得授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以下簡稱聯合醫院)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並於每年年
      度預算審定後詳列,函請聯合醫院辦理;其項目如下:
      (一)成人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
      (二)各項癌症及其他疾病篩檢服務。
      (三)各項兒童健康篩檢服務。
      (四)優生保健服務。
      (五)老人健康檢查服務。
      (六)職場、校園、社區及災難事件健康促進暨緊急醫療相關服務。
      (七)輻射健康照護服務。
      (八)社區心理諮商及執行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計畫。
      (九)臺北市特殊照護管理業務(含早期療育、失智症、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事項)。
      (十)社區干擾行為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者醫療服務(含緊急醫療、強制社區治療)。
      (十一)各類衛生教育暨宣導。
      (十二)原住民預防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十三)公共衛生檢驗服務。
      (十四)預防注射服務。
      (十五)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理及病患收治。
      (十六)後SARS時期醫療照護關懷及健康促進相關及服務。
      (十七)結核病防治。
      (十八)毒癮愛滋減害及高危險個案物質濫用防治。
      (十九)校園防疫小尖兵種子兵團培訓。
      (二十)大型活動醫療服務事項。
      (二十一)健康體重管理相關業務。
      (二十二)健康飲食及食品標示等營養相關之服務。
      (二十三)行政相驗服務。
      (二十四)到院前後緊急醫療分流及轉診相關服務。
      (二十五)公共衛生資料庫整合與加值應用服務。
      (二十六)市民健康生活照護服務相關業務。
      (二十七)家庭醫師關懷訪視及社區安寧服務。
      (二十八)兒少保護小組。
      (二十九)兒童及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專業詢問與鑑定服務。
      如有其他新增項目應經本局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 三、本局授權之公共衛生業務項目,聯合醫院應檢具執行計畫書報局核備,並於執行完畢後
      ,檢附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文件報局,俾供本局執行衛生統計、政策規劃之參考。


  • 四、本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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