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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74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86469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整合全院性之政策規劃及研訂發展策略
      ,以提升本院營運效益,達永續經營之願景,特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決策會議」,並
      訂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決策會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決策會議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營運策略、發展目標規劃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院年度營運計畫規劃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本院未來發展規劃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全院性事務之規劃及建議事項。
             

  • 三、決策會議置成員若干人。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派兼
      之,副院長為當然成員。
      決策會議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決策會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 五、決策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決策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六、決策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主席做成結論。
             

  • 七、決策會議應業務需要得聘諮詢顧問二人至五人,由本院遴聘之。
             

  • 八、決策會議置總幹事一人,置幹事若干名,由院長就本院相關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會幕僚作業。
             

  • 九、決策會議成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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