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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08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企字第10035800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點,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公權力之落實,即時有效處理境外人士短期
      停留期間違反衛生法令特定事件,以避免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 二、境外人士入境短期停留期間在十五日以內且違反衛生法令特定事件事證明確者,逕予裁
      處。


  • 三、處理本原則所定文書之送達,以職權自行送達為原則,囑託送達為例外。


  • 四、境外人士經本局依法裁處後,未依限繳納罰鍰而離境者,本局將依程序進行催繳及強制
      執行,並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五、特定事件處理作業原則如下:
      (一)傳染病防治法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理原則

    1

    旅遊期間經通報為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拒絕、規避或妨礙相關防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由本局專人自行送達或傳真函請旅館業者轉知受處分人簽收,依所定日期至本局進行說明及陳述意見。
    2.經通報為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未依所定日期到本局說明,依法開立裁處書,由專人送達並請受處分人簽收。


      (二)菸害防制法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理原則

    1

    於菸害防制法規範之禁菸場所吸菸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本局稽查人員現場查獲吸菸行為人於禁菸場所吸菸,現場開立裁處書附繳款書。


      (三)醫療及醫事人員管理法規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理原則

    1

    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如民俗調理宣稱療效)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

    醫療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一百零四條

    處新臺幣五萬以上至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

    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密醫行為)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3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擅自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

    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

    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至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4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

    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5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

    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6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

    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二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7

    未取得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

    醫事放射師法第三十四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8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

    醫事檢驗師法第三十三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

    未取得聽力師資格,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

    聽力師法第三十一條

    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

    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

    語言治療師法第三十一條

    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1

    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

    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八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2

    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

    牙體技術師法第三十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3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

    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移送地檢署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四)藥事法、藥師法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理原則

    1

    於傳播媒體刊播藥物廣告

    藥事法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就平面或電子媒體之藥物廣告予以或側錄,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行政程序法查處後移送地檢署(因身份問題另通知移民署)。

    3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行政程序法查處後移送地檢署(因身份問題另通知移民署)。

    4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

    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行政程序法查處後移送地檢署(因身份問題另通知移民署)。

    5

    未取得藥師資格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

    藥師法第二十四條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五)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理原則

    1

    自行攜帶標示違規之化粧品入境販售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第二十八條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

    自行攜帶未經查驗登記之含藥化粧品入境販售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依行政程序法查處移送地檢署
    (因身分問題另通知移民署)

    3

    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4

    於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就平面或電子媒體之藥物廣告予以蒐證或側錄,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六)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理原則

    1

    攜帶違反第十七條標示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入境販售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

    攜帶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標示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入境販售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3

    攜帶有醫療效能標示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入境販售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4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5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為醫療效能之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6

    未辦理查驗登記而為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行政程序法查處移送地檢署
    (因身份問題另通知移民署)

    7

    對健康食品為不實、誇張之標示或廣告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8

    對健康食品為醫療效之標示或廣告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

    1.派員至現場蒐證、訪談,未查獲事證,予以輔導、列管或行政指導。
    2.查有違規事證,依法裁處並副知本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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