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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17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900號函修正第七點,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並有效運用醫師人
      力,期建立系統化的醫療與建教之合作及支援機制,以善盡公立醫院公共衛生與積極照
      護弱勢族群的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建教合作:係指本院為提高教學、醫療及學術研究水準,提升人力素質,與其他
         醫學院附設醫院或醫學中心或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具有訓練住院醫師資格之教學
         醫院,相互遴派醫事人員前往擔任教育訓練。
      (二)醫療合作:係指本院與前款之醫療機構、其他依法設置之醫院或診所間,相互就
         醫療業務需要指派必要的醫事人員定期、定時前往開診。
      (三)醫療支援:係指本院為善盡公立醫院公共衛生責任,積極照護弱勢族群、偏遠及
         離島地區民眾醫療的需要,得應非醫療機關、學校、團體、偏遠地區或離島醫療
         機構之請求,簽訂契約後,指派相關醫事人員定期、定時前往支援醫療業務。
      前項建教、醫療合作或支援之各機關(構)、學校、團體、診所(以下簡稱合作支援單
      位)應與本院完成簽約程序後,依本要點第六點程序辦理。
      臺北市、縣私立醫療院所,限醫學中心或位於偏遠地區者,得列為合作支援單位。


  • 三、本要點有關與合作支援單位之評估、規劃、洽商、簽約與審查及人員遴派等相關事務,
      由企劃行政中心負責,簽陳院長核定後,箋移人事室辦理後續行政事宜。


  • 四、本院醫事人員非經指派,不得自行承接有關醫療合作或支援之業務;前點之合作支援單
      位因業務需要本院醫療合作或支援時,應依據簽訂之契約提出需求之醫療事項,函知本
      院派員前往執行醫療業務。未簽約之需求單位應先完成合作支援契約簽訂後,再依規定
      程序辦理。


  • 五、本院醫事人員須擔負跨院區、院外門診部、假日或夜間時段之看診業務,始具備獲指派
      至合作支援單位參與醫療合作業務。


  • 六、本院醫療合作支援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醫療部因醫療業務發展,需要合作支援單位派員來本院從事門診或臨床醫療時
         ,其程序如下:
         1.由需求單位於二個月前提出(門診或臨床)需求計畫,詳予陳述現有醫師人數
          、各醫師(門診或臨床)業務績效、門診每診就診人次或照護住院病患人數,
          科之醫療收入及支出,申請合作支援單位人力需求原因、科別、期限、時段、
          人數及職務級別、預期效益分析等,移權責單位審辦。
         2.權責單位應確實審核需求計畫,如需求單位人力未充分運用或預期效益不符合
          本院醫療需求者,應逕予簽陳院長退回;如需求計畫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
          箋移人事室辦理。
         3.人事室提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簽陳院長核定後,函請合作支援單位指派人員
          來院從事醫療業務並辦理支援報備事宜。
      (二)合作支援單位因業務需要,函請本院派員前往從事門診或臨床醫療或公共衛生業
         務時,其程序如下:
         1.合作支援單位應函送需求計畫,敘明需求之科別、期限、時段、職務及人力,
          由人事室收辦。
         2.人事室箋請權責單位規劃並擬訂負責之單位及人力,移還人事室會同醫療事務
          室審查無訛,箋請負責單位簽提派兼人員名單,簽陳院長核定後,函復合作支
          援單位,並同時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報備事宜。


  • 七、本院醫師於合作支援單位之合作支援,每週以二診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不受限制:
      (一)中央健康保險署審查者。
      (二)支援偏遠地區公共衛生業務者。
      (三)以本院名義對外承攬業務者。
      (四)其他政策或法令規定必須支援者。


  • 八、依本要點規定,奉派前往合作支援單位從事醫療門診或臨床業務者,其報酬之計算按本
      院與該合作支援單位之契約規定核計後,直接撥入本院指定之基金帳戶,再依本院獎勵
      金給付標準核給之。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自 106年 7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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