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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21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北市衛企字第096379056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醫療科部為招募約用住院醫師及提升人員技能,得
      視需要向他院申請住院醫師代招代訓,特訂定本要點。
             

  • 二、關於本院申請住院醫師代招代訓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
      相關法令或本院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代招代訓科別:本院無法招募足額住院醫師之科別。
             

  • 四、申請程序:由醫療科部出具簽呈並檢附代招代訓機構單位規定之相關申請表格,經本院
      教學研究部陳院方同意後由人事室出具公函向代招代訓醫院提出申請。
             

  • 五、申請時間:依代招代訓機構單位之規定。
             

  • 六、訓練期程:代招代訓住院醫師之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期程不得超過該專科、次專科醫
      學會規範之訓練期間。
             

  • 七、訓練經費:代招代訓期間之訓練費用由年度編列之預算支應,如未編列年度預算者,應
      由該醫療科部教育訓練費用項下支應。
             

  • 八、績效評核:由代招代訓機構單位與本院相關醫療科部共同評核。
             

  • 九、權利義務:代招代訓住院醫師於訓練期間仍享有本院員工福利,並應依相關醫療科部規
      定回院支援勤務。次專科訓練視同本院人員外訓,應於訓練前依人事相關規定簽訂契約
      及回院服務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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