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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7-4002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2970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預防接種證明書之申請及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 三 條

    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應為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已登載有接種紀
    錄之人。但申請時同時檢附相關接種紀錄文件供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補
    行登載者,不在此限。

  • 第 四 條

    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應檢附申請表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
      申請表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前款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數人,僅由其中一人簽名或蓋章者,應檢附
      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委任書或同意書。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衛生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 第 五 條

    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同一次申請二件以上者,自第二件起每件收費二十元。

  •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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