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19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北市環三字第09130858900號函修正
  • 壹、目的
    一、健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作業體系,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災後
      環境現況,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二、為紓解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然災害,迅速疏導溝渠積水,清理街道,運除污泥、垃圾等
      工作,以減輕災害損失,保持環境清潔,維護市民健康。

  • 貳、防颱準備工作
    一、建立本局防颱工作小組成員緊急聯絡電話(如附表一、二、三、四)。
    二、溝渠清疏:
      (一)本市側溝係依各行政區域分屬各區清潔隊依年度預定進度循序清理保持暢通。
      (二)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箱涵、涵管等則依本市原鐵路為界,分為南北二區:南區為
         溝渠清理第一隊(以下簡稱溝一隊)之責任區,北區為溝渠清理第二隊(以下簡
         稱溝二隊)之責任區,分別負責清除清疏工作。
    三、作業方式:
      (一)溝一隊、溝二隊:各編人力班及機械班,依本局年度清理幹支線排水溝渠預定進
         度依序清理。另派巡溝員實施全面巡查、對於淤積較嚴重地區即時派員清理。
      (二)各區清潔隊以分隊為清疏單位,針對轄區側溝及連接管依預定清疏進度指派專人
         處理。

  • 參、颱風來臨時之應變措施:
    一、本局在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或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時,成立本局災害應變指揮
      中心,由副局長負責指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襄助下設各救災小組。
      (一)環保專線:
        1負責防颱救災通信連絡之樞紐。
        2接獲市災害防救中心通知後立即陳報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並通知第六科科長
         派人員參加與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及通知第三科科長、承辦人於局本部成立本局
         指揮中心。
        3於颱風來襲期間併同救災指揮中心負責通信連繫工作。
      (二)污泥清疏組:第一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溝一隊、溝二隊及各區清潔隊執行災後路
         面及溝渠污泥清疏工作。
      (三)垃圾清運組:第三科科長任組長,督導各區清潔隊執行應變及善後廢棄物清理工
         作。原則上支援救災單位之優先順序為直屬清潔隊(以下簡稱直屬隊)、溝一隊
         、溝二隊,次為資源回收第一隊、資源回收第二隊(以下簡稱回收隊)及水肥處
         理隊(以下簡稱水肥隊)、修車廠,若超過救災五日以上或因應重大災情則申請
         國軍支援救災及緊急徵租民間機具。
      (四)環境噴藥組:第二科科長任組長,督導災區環境噴藥工作之策劃與執行,及災害
         後飲用水抽驗管制事宜。
      (五)資源回收及水肥組:第五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指揮資源回收隊及水肥隊,實施資
         源維護及受損公廁之緊急修護及辦理軍方及外縣市支援人員之接待與膳宿事宜。
      (六)垃圾處理組:第四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掩埋場、焚化廠,正常運作處理垃圾,必
         要時應排除各種障礙配合垃圾清運實施廿四小時作業,規劃協調及辦理臨時轉運
         站之設置及外包清運等事宜。
      (七)災變協調與聯絡稽查組:第六科科長任組長,指揮督導所屬,負責災情協調聯絡
         及救災查察督導與績效考核。
      (八)災後廢棄物稽查組:衛生稽查大隊大隊長任組長,於災後復舊期間指揮督導所屬
         稽查人員,加強取締任意棄置非受災垃圾行為。
      (九)總務組:總務室主任任組長,負責災害應變指揮中心人員膳食等後勤支援工作。
    二、人力配置:
      (一)溝一隊、溝二隊:各編機動疏濬班二班,每班分由隊長或分隊長及領班各一人、
         隊員二人及機動巡溝員二人、機動卡車、沖吸溝泥車計二輛(均含駕駛)組成,
         輪班接受本局指揮中心之指揮,支援各區清潔隊災後積水疏濬工作。另機動巡溝
         員四人納編市級機動小組對本市易積水地區執行查(通)報及預警工作。
      (二)直屬清潔隊:編機動班二班,每班分由隊長或分隊長及領班各一人、隊員五人、
         機動卡車一輛(含駕駛)組成,輪班接受本局指揮中心之指揮,執行臨時緊急性
         救災工作。
      (三)各區清潔隊:編機動班二班,每班分由隊長或分隊長一人、隊員四~ 五人、機動
         垃圾車一輛(含駕駛)及參加區災害應變中心一人組成,輪班接受區災害應變中
         心之指揮,處理各轄區臨時緊急性救災工作。
      (四)回收隊及水肥隊:編機動班二班,分由隊長或分隊長、或辦事員及領班各一人、
         隊員三人、機動卡車(含駕駛)或公廁修護車(含駕駛)一輛組成,接受本局指
         揮中心之指揮,處理各區臨時緊急性救災工作。
    三、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派駐及受災地區之督導考核: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派駐:
        1.編組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輪值表備用(由第六科稽查人員組成)。
        2.接獲本局環保專線通知後,視災情指派一至二人,依本府消防局規定時間進駐市
         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並依前開輪值表次序輪值,每人輪值以八小時為原則。
        3.輪值人員與本局指揮中心密切聯繫,擔任承上轉下之聯絡任務及市災害應變中心
         內各局、處之協調聯繫事宜,並登錄工作日誌備查。
        4.俟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完成後歸建,並提報災害復舊工作執行情形供參改進。
      (二)救災復舊督導考核:依受災幅度由稽查人員編成救災復舊專案督導考核組;以車
         巡為主,步巡為輔,就督導所見、改進措施及建議事宜等填報每日稽查報告表陳
         核。督導時,若遇重大事件,應先以電話或口頭等向本局指揮中心報告,俾立即
         採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
    四、聯絡方法:
      (一)依本局現有之通訊系統(如附表五)運用電話、傳真機或其他通信器材通報聯絡
         ,若電訊中斷,由第六科緊急建置無線電通訊系統,必要時本局及各廠、場、隊
         均應派專人負責聯繫或傳送訊息。
      (二)各救災小組人員(含值、備勤人員),接獲有關災情電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等
         通報資訊後,應立即作成紀錄(如附表五之一),並於最短時間內陳報局長、副
         局長及主任秘書(各外勤單位即陳報廠、場、隊長),或科、室主管,俾據採取
         緊急應變措施。並將每日工作詳載於工作日誌備查(如附表六之二)。
    五、各救災小組完成救災應變各項待命整備後,即依確認表(如附表六)格式,填妥傳送本
      局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彙整後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環保組及行政院環保署報核。

  • 肆、颱風過境善後救災及清除災區績效或成果:
    一、颱風過境風勢轉弱時,即動員所有人力、機具展開污泥、垃圾清除工作。各區清潔隊隊
      長、分隊長並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且隨時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報告指揮中心
      (如附表七)。
    二、指揮中心於發佈颱風警報後,即應隨時掌握颱風動態,並預估可能產生之災情,規劃人
      力、車輛調度事宜,若預估有必要民間機具支援,則先行連繫支援廠商機具待命,颱風
      過後則由各區清潔隊確認災情,並評估污泥、垃圾量,並調配本隊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三、區清潔隊各分隊轄區必需支援時,應由隊長自行調派本區隊內其他分隊相互人車支援。
      〔各區隊動員人力、機具統計(如附表八)〕。跨行政區之支援,由指揮中心調派其他
      隊人力、車輛及機具支援之。〔各區清潔隊及直屬隊支援轄區外災害復舊人力、車輛及
      機具(如附表九)〕。
    四、災情嚴重需國軍支援時,由各區清潔隊逕向區災害應變中心提報需求人力、機具報到地
      點等(副知本局指揮中心),轉市災害應變中心國軍支援組統籌向國軍提出申請。其不
      足之裝備所需經費金額十萬元以內者,由區隊購置提供,超過十萬元以上者由本局指揮
      中心辦理緊急採購,其需租用民間機具者,由本局指揮中心統籌辦理。
    五、支援單位連繫與後勤作業:
      (一)請求時機,災情(如附表九之一)區隊自有人力、機具無法立即清除能力(二級
         災害);或受災里數達十五里以上等之重大災情時(三級災害),得申請部分國
         軍、或外縣市支援。
      (二)人員、機具抵災區(分隊指定地點)時,由各區隊之分隊長指揮調度,每部機具
         或區域指定優秀隊員任監工(應注意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督導清運與簽署相關
         表單等作業;各區隊因應緊急清疏作業,得調派轄區支援單位清疏,亦通報指揮
         中心及支援單位上級或該單位值勤人員加強互動連繫作業。救災期間各級人員應
         本主動負責,積極任事之精神、與毅力完成責任區任務。遇臨時重大災情,應立
         即陳報;災後由第三科簽陳頒發感謝狀或紀念品,以資慰勉支援單位辛勞。
      (三)除軍方人員由區公所負責其膳食外,外勤單位及外縣市人員等支援人員,於作業
         時段內所需膳食訂購,由總務室協調各區隊,請各區隊依地區方便就近自行訂購
         ,同時外隊支援人員均由被支援地區之當地區隊負責訂購供應。
    六、回收隊、水肥隊應將工廠及資源回收物或列管公廁受災損壞情形,迅速查報(如附表十
      )。
    七、有關颱風期間家戶垃圾收集清運方式,由區災害應變中心建議,通報本局指揮中心確定
      後發佈新聞,籲請市民合作。因路線變更、車輛耗油,不受平時之限制,由本局核實撥
      給。
    八、各區清潔隊清運作業以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垃
      圾、繼之為一般街道,最後為小街巷弄,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行道樹吹倒者先予
      移置路旁使其不妨礙交通。
    九、如通往垃圾掩埋場、焚化廠道路淹水不能通行時,視實際狀況繞道運送、垃圾掩埋場、
      焚化廠在救災清運期間,應經常注意設備機具之安全,以維持二十四小時開放作業,並
      應儘量於颱風警報發佈後騰空貯坑垃圾增加處理容量,儘速處理進場之垃圾。必要時設
      置臨時放置場,並另行規劃場所放置及必要設施。
    十、修車廠為配合救災清運作業應日夜加強車輛維修工作,俾進廠車輛均能儘速出廠執行災
      後工作。
    十一、第二科於災害過後應即督導各區隊噴藥班展開第一次災區環境噴藥,俟各區清潔隊清
       除災區污泥垃圾完畢,再展開第二次災區環境全面噴藥工作(如附表十一)。及實施
       災害後飲用水抽驗(如附表十二:飲用水抽驗管制要點)。
    十二、各項善後處理工作,統一由災害應變指揮中心依各區災害情況訂定時間限期完成,並
       請依附表十三格式,陳報受災地區環境清理、噴藥工作調查統計表。並依市災害應變
       中心通知解除各救災小組任務。
    十三、工作結束召開會議檢討救災工作之得失,作為爾後工作參考。
    十四、颱風來臨時本局指揮中心及各單位救災小組成員,以核發加班費及補休為原則,其有
       救災行動及成果時,得予獎勵;另重大災害之救災復舊時,工作人員之飲水、熱食、
       便當等得專案簽准由特別宣慰費支應。

  • 伍、其他執行事項:
    一、溝一隊、溝二隊及區清潔隊各派巡溝員,經常巡查轄區內各工地,若工程施工有污染水
      溝者則予以取締告發,並函請本府工務局建管處列管。
    二、每年三月至六月協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工務局養工處辦理
      排水溝渠清理檢查,一旦發現缺失立即通知權責單位派工清疏,並複檢。另針對民間機
      具緊急徵租作業方式,進行演練。
    三、配合研考會,實施全年不定期排水溝渠淤積抽查工作,發現有缺失即予以列管追蹤。
    四、凡工地工程發生污染水溝情形,除予以告發取締外,并函請有關單位改善及列管追蹤。
      若有特別嚴重污染情事,必要時,依相關法令予以停工處分。

  • 陸、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