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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2012
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3)北市環三字第09333239600號函修正
  • 一、本要點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之。

  •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家戶:係指一般家庭及住戶。住家兼營商(事)業行為者與機構、學校、部隊及
         法人等均不在此列。
      (二)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廢棄家電用品、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家戶
         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廢棄物。

  • 三、收集方式:
      (一)家戶就巨大垃圾應予拆毀,破碎壓縮體積至可清運程度後,接洽臺北市環保局各
         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區隊)依指定方式及地點放置,免費清運。
      (二)各區隊可配合每週一至週六「加強資源回收日」清運家戶巨大垃圾,或由各區清
         潔隊依市民申請,按分隊別登錄及約定放置地點,每日派員清運家戶巨大垃圾,
         或請市民至指定地點放置巨大垃圾後,再予清運。
      (三)各區隊應將家戶巨大垃圾分類,落實資源回收,剩餘物則依廢棄物性質分為可燃
         性及不可燃性加以處理。
      (四)各區隊清運家戶巨大垃圾,應直接運至掩埋場或焚化廠處理,必要時得先放置集
         中點後再運送。
      (五)各區隊清運人員,應對清運路線每天巡查乙次,所屬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及領
         班則不定期巡查。

  • 四、非屬本要點所規定之家戶巨大垃圾範圍,應由其所有人委託合格之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運
      。

  •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六、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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