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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2024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環廢字第1093077068號函訂定全文十二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促
      進物質循環,減省天然資源耗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焚化再生粒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統籌運用,並供料予公共工程
      。
      前項供料之申請程序、應具備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由環保局訂定之。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指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經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規定之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者。
      (二)公共工程: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興辦之工程。


  • 四、本府設置「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置委員八人,召集
      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他機關委員六人,由本府工務
      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及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前項兼任委員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
      (一)本市焚化再生粒料產生、供料、使用及追蹤情形報告之審議或備查。
      (二)本市各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計畫之審議。
      (三)本市公共工程無法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申請案件之審議。
      (四)本市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爭議事項之審議。
      (五)本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事項之審議。


  • 六、推動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


  • 七、本市公共工程經規劃設計須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除因特殊情形經推動小組事
      前同意外,應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取代天然粒料達其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粒料
      總重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除應將優先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納入工程規劃外,並應估算焚化
      再生粒料使用數量及預估使用年度,由環保局彙整送推動小組備查。
      工程因特殊情形經推動小組同意得不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者,亦同。


  • 九、本市管線道路挖掘工程應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其工程主辦單位亦應提具經環保局審
      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向本市道路主管機關申請道路挖掘許可。


  • 十、依第七點及前點規定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之工程,因本市焚化再生粒料料源不足致無
      法依規劃數量使用者,環保局應出具書面證明文件予工程主辦單位。


  • 十一、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清運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第 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第 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第 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第 03341章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三)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第 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第 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 03377章控制性低強
          度回填材料。


  •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興辦公共工程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工程施工等招標案,應將第七
       點及第八點有關本市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及比例等事項納入工程採購契約等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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