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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舉行都市計畫說明會(以下簡稱說明會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應通知下列人員參加說明會:
(一)涉及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計畫範圍內之里長及地區居民。 -
三、說明會應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日起十日後至期滿前五日內舉行為原則。 -
四、說明會由都發局洽請各該管區公所協助擇定計畫範圍內或附近適當地點、場所舉行之,
並以無障礙設施場所為原則。 -
五、說明會以舉行一次為原則。但得依計畫之規模、變更或修訂計畫之程度等,增加舉行次
數。 -
六、說明會舉行前,都發局應踐行下列通知程序。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一)說明會舉行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
(二)說明會舉行十日前應將下列內容於都發局網站公告:
1.開會事由及依據。
2.計畫內容摘要。
3.日期、進行時間及地點。
4.會議議程。
5.表示意見之方式。
(三)說明會傳單應載明計畫案公開展覽期間及說明會日期、地點,於說明會舉行十日
前函送各該管區公所,交由里幹事轉發至計畫範圍內住戶及里辦公處,並於公佈
欄或計畫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為第二點第二款之通知。 -
七、說明會會場由都發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簽到處。
(二)標示會場指引。
(三)張貼會議議程。
(四)提供都市計畫書圖。
(五)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修訂辦理流程。
(六)布置座椅。
(七)配置相關影音設備。
(八)保持會場清潔。 -
八、說明會應由都發局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主持,計畫相關單位應列席,都市計畫書所載申請
單位應到場說明及回應。 -
九、與會者於表明身分後說明具體意見,由都發局作成紀錄,函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作
為審議參考。
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並於會後將紀錄刊載於都發局網站。
都發局應備妥意見表(如附表一),供與會者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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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200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規字第10537776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並自105年1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