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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
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本府所屬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受理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及次核心產業之認
定。
(二)都市發展局:本作業程序之擬(修)訂作業。
(三)地政局:提供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算回饋金、核准及廢止次核心產業使用
。
(五)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開立回饋金繳款書及回饋金收取。 -
三、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業使用時,申請
及審查程序如下(如附圖):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附上實際營業地址所營事業項目切結書)。
2.建物登記謄本。
3.門牌整編證明(若無則免附)。
4.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
5.回饋金計算申請書
(二)經產業局審查申請文件齊全,並認定屬次核心產業項目後,由該局將申請資料送
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
(三)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更新處。
(四)應繳納回饋金之案件,由更新處開立繳款書予申請人,並載明繳納期限。
(五)申請人依規定向更新處完成回饋金繳納後,建管處應依更新處之通知,以府函核
發核准函予申請人,並副知產業局。
(六)經建管處核算無須繳納回饋金者,仍須經建管處以府函核發核准函,始完成申請
程序。相關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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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申請程序經審查非屬次核心產業項目,或應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且申請人逾期未完成
補正,或未於所載期限內繳納回饋金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案。另回饋金核算時點與繳
納期限,涉及跨年度且逾期未繳納者,應重新計算回饋金。 -
五、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公告實施前,
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申請回饋金分期繳納者,其繳納
程序依原回饋辦法及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辦
理。 -
六、依本作業程序收取之回饋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基
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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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14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都規字第1033676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點,溯及自103年8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