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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17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築字第106378160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10月2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上簡稱都發局)為積極有效處理大彎北段商業區、娛樂區違
      規作住宅使用之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行政能量,期使本地區能支援大內科地區
      之服務機能、保留未來發展為全市副都心之潛力,爰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特定本原則。


  • 二、適用範圍:依據臺北市政府一0五年十一月九日府都規字第一0五三九五七一二00號
      公告「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
      制要點』(北段地區)內商業區、娛樂區規定計畫案」內所劃設之商業區及娛樂區(詳
      附件 1)。


  • 三、都發局經橫向聯繫他機關(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等),查得恐有供作住宅使用之情形者
      ,由都發局通知建物所有權人說明使用事實,法令規定及倘於文到三個月後經查違規作
      住宅使用屬實者,將依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作業流程如附件 2
      。


  • 四、本地區違規作住宅使用之案件,依下列順序依序裁處。
      (一)一0四年以後領得使用執照建物者。
      (二)一0三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建物,且其所有權人於適用範圍內持有三戶以上建物
         者。
      (三)一0三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且非屬前款規定之建物者,按使用執照領得時間由
         先而後依序處理。


  • 五、為有效遏止違規住宅使用之情形,依據建物謄本所載主要建物登記面積訂定不同級距,
      並對違規之建物所有權人採三階段之裁罰處理,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級距(註一)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級距一

    處六萬元罰鍰,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一階段應盡之義務,處六萬元罰鍰,再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二階段應盡之義務,倘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處三十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

    級距二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一階段應盡之義務,處八萬元罰鍰,再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級距三

    處十萬元罰鍰,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一階段應盡之義務,處十五萬元罰鍰,再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級距四

    處十五萬元罰鍰,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一階段應盡之義務,處二十五萬元罰鍰,再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級距五

    處二十萬元罰鍰,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一階段應盡之義務,處三十萬元罰鍰,再限期九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

    註一:
    依據主要建物面積訂定級距如下:
    級距一:面積未達五十平方公尺、級距二: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百平方公尺、級距三: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級距四: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百三十平方公尺、級距五:面積二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註二:裁罰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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