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49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94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自106年9月24日起生效

  • 一、為改革都市更新效能,加強建造執照審查效率,以達成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申
      請案優先審查及嚴控審查進度等目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建造執照審查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簡稱建管處)辦理,協審單位為臺北市建築執
      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受委託單位。


  • 三、協審單位掛號收件時,優先辦理該案掛件審查。


  • 四、掛件審查通過後,於執照封面標示案件為「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案件」,另協審單位須
      彙整「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總案件管控表」(附件一),並由協審單位安排執行進度,
      定期檢送給建管處建照科專責人員控管進度。


  • 五、協審單位應於收件次日起五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 六、執照初審當日由協審單位人員與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員(指派專案承辦人)共同聯合審
      查,審查通過者,續由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辦理行政驗收,同時併辦行政簽報。


  • 七、執照初審審查未通過者,由協審單位進行第一次通知改正程序,並通知設計人儘速辦理
      復審程序。


  • 八、建造執照經復審完畢由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依程序簽報,並由建管處建照科專責人員控
      管案件時程進度。


  • 九、本市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優先審查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