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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12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建字第107324642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4月2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質之品質及安全,
      針對建築物之用戶水質鉛含量狀況採樣檢驗測定(以下簡稱水質檢測)及用水設備內線
      辦理鉛管更新之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水質檢測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之非公有建築物。
      本要點鉛管更新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 三、申請水質檢測補助者,由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都
      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水質檢測補助金額以實際檢測支出費用計算。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水質檢測補助每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 四、水質檢測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
      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規定辦理。


  • 五、水質檢測補助案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都發局請領補助
      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水質完成檢測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水質鉛含量檢驗結果報告書。
      (三)檢測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
         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撥付補助款領據。
      (五)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六、鉛管更新補助範圍為自來水管線量水器以內至各用戶之管線更新,包含專有部分管線及
      共用部分管線。


  • 七、申請鉛管更新補助者,由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補助之申請;建
      築物為公寓大廈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專有部分管線
      得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管線由該棟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


  • 八、鉛管更新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更新補
      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築物不得超過三萬元。
      前項補助,同一棟建築物共用部分管線及每戶專有部分管線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二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 九、鉛管更新補助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片,並由合格
         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共用部分管線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七)公寓大廈完成報備文件影本。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免檢附第七款文
      件,惟申請專有部分管線更新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者,應檢附欲
      更新專有部分管線之區分所有權人委任代理人之文件,申請共用部分管線更新,應檢附
      該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會議紀錄。
      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文件,惟應檢附建築物所有
      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十、鉛管更新補助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都發局請領補助款。
      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修繕照片: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
         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修繕廠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完成水質檢測或施工完竣後續依
       第五點及前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 十二、完成水質檢測或鉛管更新施工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經都發局核定後,依領據所附匯
       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 十三、都發局應定期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 十四、申請人申請補助,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
       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
       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再受理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


  •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申請案件依收件
       時間排序,受理補助期間若經費用罄,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 十八、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由都發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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