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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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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工程施工需要,設第一區工程
處及第二區工程處。 -
第 三 條
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捷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四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土木科:土木、建築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預算及工作進度
管制、材料品管、工程品管取樣、風險管理、工地安全衛生督核及契約
變更處理等事項。
二 水電環控科: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場監督、
工事協調、預算及工作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工程品管取樣、工地安全
衛生督核及契約變更處理等事項。
三 工事科:土木、建築、水電及環境控制等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考核與
管理及一般工事管理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等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五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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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處為辦理捷運工程之營建管理及監造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
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捷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七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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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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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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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足
之。 -
第 十一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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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三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捷運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三 主任秘書。 -
第 十四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五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轉
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
捷運局備查。 -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