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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4002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39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及編制表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工程施工需要,設第一區工程
    處及第二區工程處。

  • 第 三 條

    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捷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四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土木科:土木、建築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預算及工作進度
      管制、材料品管、工程品管取樣、風險管理、工地安全衛生督核及契約
      變更處理等事項。
    二 水電環控科: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場監督、
      工事協調、預算及工作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工程品管取樣、工地安全
      衛生督核及契約變更處理等事項。
    三 工事科:土木、建築、水電及環境控制等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考核與
      管理及一般工事管理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等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五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六 條

    本處為辦理捷運工程之營建管理及監造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
    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捷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七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八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九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十 條

    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足
    之。

  • 第 十一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三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捷運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三 主任秘書。

  • 第 十四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五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轉
    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
    捷運局備查。

  •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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