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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3002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捷秘字第108300015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月1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以本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捷運車站(以下簡稱捷運
      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名稱等作業,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並考量時空變遷
      及順應民意需求,以昭公信,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
      )設置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
      )
      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區公所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捷運車站命名之建議名稱;並可針對雙北市
         府政策或都市發展情形建議捷運車站命名名稱。
      (二)審議捷運車站更名提案之名稱。
      (三)審議捷運車站站名加註之建議名稱。
      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會議成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捷運局局長擔任主席,其餘成員
      如下:
      (一)捷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公司)代表各一人。
      (二)捷運車站位於臺北市轄區內者:
         1.交通、都市發展、觀光產業、公民參與、原住民、文獻及文化等領域之專家學
          者各一人。
         2.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轄區內者:
         1.新北市政府比照前款第一目指派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人。
         2.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長及里長聯誼會會長各一人,捷運車站所在地有跨區情形者
         ,其所在行政區由捷運局認定之。
      前項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專家學者外,得授權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
      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會議進行方式如下:
      (一)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
      (二)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三、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加註名稱作業之主辦機關(構),興建中由捷運局主辦,營運中
      由臺北捷運公司主辦。


  • 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為捷運車站更名領銜提案人、連署人
      及命名、更名投票權人:
      (一)年滿十八歲。
      (二)戶籍位於捷運車站站體所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鄰行政里且在該里繼續居住四個月
         以上。
      前項領銜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年齡及其居住期間,依下列方式計算,並以戶籍登
      記資料為據:
      (一)領銜提案人、連署人:以算至該提案送達日前一個月為準。
      (二)投票權人:以算至投票日前二個月為準。


  • 五、捷運車站之命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命名原則:
         1.命名之考量因素:
          (1)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具地標顯著性。
          (3)具歷史意義。
         2.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據以命名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
          範圍內,並應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3.捷運車站站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4.捷運車站站名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東西向之道路名在前,南北向之道路名在
          後。但在本作業要點發布施行前已命名者,不在此限。
         5.捷運車站站名不得與現有或既有之捷運車站站名類似或重複。同一捷運車站有
          兩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複命名。
      (二)命名作業程序:
         1.捷運局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捷運車站後辦理於預估捷運車站結
          構體完成之前一年啟動命名作業。
         2.捷運路線交會之捷運車站,如係沿用已有之站名,由捷運局函知捷運車站所在
          地之區公所,無須辦理命名作業。
         3.原站名地標或建物不存在或依法令需變更名稱者,得由主辦機關(構)辦理重
          新命名。
         4.捷運車站位於臺北市轄區內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主辦機關(構)應公告及提供命名相關資訊,依下列方式徵求命名之建議名
           稱:
           甲、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前款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提供
             建議名稱,函復主辦機關(構)。
           乙、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徵求民眾提供符合前款命名原則之建議名稱
             ,並取附議數最高之前二名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建議名稱。
          (2)主辦機關(構)應彙整區公所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建議名稱,提請捷
           運局召開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小組成員亦得提出建議名稱,併
           同列入審議。
          (3)主辦機關(構)應函請民政局提供投票權人資料,並於網路投票平臺就捷運
           車站命名議題增設檢核投票權人資格之系統流程後,公告捷運車站站名審查
           小組審議通過或其建議之名稱,辦理網路投票作業。
          (4)主辦機關(構)應以得票數最高之名稱,簽報市長同意後公告。
         5.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轄區內者:
          (1)主辦機關(構)提供捷運車站命名相關資訊,函請新北市政府轉請所轄區公
           所,依前款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後,提供建議名稱,由新北市政府函復
           主辦機關(構)建議名稱。
          (2)主辦機關(構)應將建議名稱提請捷運局召開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議通
           過,並函送新北市政府同意,再據以簽請市長同意後公告。


  • 六、捷運車站之站名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更名原則:
         1.為避免影響完工通車時程或旅客使用辨識性及便利性,距核定完工日二年六個
          月以內、依網路投票完成命名或更名、營運中之捷運車站站名,以不更名為原
          則。
         2.更名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前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二)更名作業程序:
         1.興建中且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捷運車站:
          (1)領銜提案人以一人為限,領銜提案人需檢具提案主文、理由書及連署人名冊
           正本、影本各一份,以書面連署方式,向主辦機關提出更名申請。
          (2)連署人名冊,應依捷運局規定格式填寫,連署人並應親自簽名或蓋章,連署
           門檻需達捷運車站站體所在地之行政里及其相鄰行政里里民(應符合第四點
           規定之條件)數百分之八以上。
          (3)主辦機關應公告更名提案三十日,公告期間其他人亦得依本目程序於公告期
           間內完成提案連署;逾期,主辦機關不予受理。
          (4)主辦機關將更名提案,提報捷運車站站名審查小組審議。
          (5)主辦機關將審議通過後之更名連署人名冊函請捷運車站站體所在地之行政里
           及其相鄰行政里之戶政機關(以下簡稱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完成查對。
          (6)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
           除:
           甲、連署人不合第四點第一、二項規定資格者。
           乙、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丙、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丁、連署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7)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不足規定時,主辦機關應通知領銜提案人
           於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補正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正者,該
           案即不成案並公告之。
          (8)主辦機關應函請民政局提供投票權人資料,並於網路投票平臺就捷運車站更
           名議題增設檢核投票權人資格之系統流程後,公告更名提案,辦理網路投票
           作業。
          (9)投票結果,同意更名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更名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
           四分之一以上者,更名提案即為通過;二個以上成案之更名提案,應符合下
           列條件,始得通過:
           甲、同意更名票數最高票,且同意更名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
             。
           乙、最高同意更名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
         (10)通過之更名提案,主辦機關應據以簽報市長同意後公告。
         (11)捷運車站更名提案經辦理網路投票無法通過者,四年內不得就同一捷運車站
           提出更名申請。
         2.興建中且位於新北市轄區內之捷運車站:
          (1)申請者應於距捷運車站核定完工日二年六個月以前,以機關或團體名義向主
           辦機關提出更名申請。
          (2)主辦機關應準用前點第二款第五目命名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3.捷運車站站名因更名涉及費用增加者,由主辦機關於捷運相關經費負擔為原則
          ;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者,則由申請者負擔為原則。


  • 七、捷運車站之站名加註名稱原則、作業程序、位置及方式如下:
      (一)加註名稱原則:
         1.捷運車站之加註名稱,應以機關或團體名義為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且須陳
          述加註原因及理由。
         2.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捷運車站站名之辨識性、顯著性等不足而辦理,如非必要
          以不加註為原則。
         3.每一捷運車站站名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並以當站加註為原則,且不得與其他
          捷運車站站名或站名加註名稱重複。
         4.加註名稱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內,並應擇距
          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5.加註名稱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二)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1.加註名稱以六年為限,臺北捷運公司應逐年檢視各車站加註年限是否期滿,期
          滿前通知原申請者重新辦理加註名稱作業。
         2.加註名稱之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但申請者係無償提供土地
          供該站捷運設施使用,且該加註名稱經審核通過者,得不收取相關費用及不受
          六年期限限制。加註年限屆滿時,若原申請者不存在或無法支付維護重置費用
          者,由臺北捷運公司逕予移除。
         3.申請者應向主辦機關(構)提出加註名稱申請,經主辦機關(構)依前款加註
          名稱原則審核確有加註必要者,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捷運車站若位
          於新北市行政轄區內者,則由新北市政府轉請所轄區公所,依前款加註名稱原
          則廣徵民意後,函復捷運車站之建議加註名稱,由捷運局提報捷運車站站名審
          查小組審議後,簽報市長同意。
      (三)加註位置:
         1.於捷運車站月臺軌道側牆及月臺邊緣照明設施或月臺門或縱向樑之捷運車站站
          名後加註名稱。特殊配置之捷運車站,其加註位置,興建中由捷運局所屬工程
          處召開會議確認之。營運中,則由臺北捷運公司辦理。
         2.出入口之捷運車站站名皆不予加註。
         3.月臺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捷運車站站名,不予加註。
      (四)加註方式:於加註位置以無底色貼紙標註之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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