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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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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兵調體檢科:全市役男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免役、禁役、緩徵、出境
及僑民服役管理等事項。
二 徵集勤務科:全市役男抽籤、徵集、常備兵提前退伍、替代役申請之審
核及兵役宣傳慰勞等事項。
三 權益編管科:全市現役人員與其家屬權益、軍墓管理、國民兵、替代役
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管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役政
業務之執行及其他兵役行政綜合事項。
四 替代役中心:全市替代役政策研擬、人力運用、服勤督考與役男生活管
理及生活輔導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輔導員、分
析師、技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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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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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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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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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十一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