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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3010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4)北市兵管字第1043089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04年6月2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與各區公所,有效辦
      理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之特別補助
      業務,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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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提出申請時,得依下列方式申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1)
      (一)網路預約申請:
         由申請人透過網路提出預約申請,經區公所接收後,以網路傳遞或電話連繫方式
         ,告知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及自行簽名或蓋章後,至區公所辦理。
      (二)櫃檯申請 :
         由申請人自行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自行簽名或蓋章後,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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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請人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一)必要證件:服兵役役男家屬各項補助申請書(三聯)、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件:
         1.重傷病: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
         2.天災:里長或相關機關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3.就學:高級中學以上之學生證(加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生育:出生證明。
         5.喪葬: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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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如屬替代役之遺屬者,依內政部核發之撫卹令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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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重傷病無法謀生者,指檢附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
      醫院診斷證明書,並載明因重傷病無法謀生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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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傷殘者,指須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殘等、撫卹有
      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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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申請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核給最高額(甲級四口)
      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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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兵役局與區公所之權責分工:
      (一)區公所:
         1.初審:
          (1)每日應定時於網路上查詢申請案件,完成初步審查,同時以網路傳遞或電話
           連繫方式回復申請人告知預約申辦時間。
          (2)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填註申請事由欄。
          (3)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對非本市役男,其家屬(配偶、直系血親)設籍
           本市之申請案件,應完成各項事實查證。
          (4)申請案件完成初審程序,經調查簽註意見後,檢附相關文件移送兵役局複核
           。
         2.通知:
          受理申請後,應告知所需作業時間(約十八日),於補助款項匯入其帳戶後,
          再主動告知申請人逕向當地郵局查詢或提領。
      (二)兵役局:
         1.複審:
          收到區公所移送之申請案件後,應詳實審查,並於二日內(不含例假日)核復
          。
         2.經審查符合者:
          (1)繕造請款憑證委託郵局匯款(劃撥入戶),三日內辦理轉帳核銷。
          (2)確認郵局匯款作業完成後,應通知區公所轉知申請人。
         3.經審查不符合者:
          應即通知申請人駁回之意旨及法令依據,並副知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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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本作業須知所需申請書格式,由兵役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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