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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以激勵
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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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職員。
(三)聘任、聘用、約僱及約用人員(以佔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者為
限)。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第三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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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優良,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自持,具有足為模範事蹟。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四)致力研究,具有專精、創新措施,並具成效。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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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遴薦為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應具備要件如下:
(一)年齡於三十九歲以下。
(二)在本府任職滿一年以上。
(三)最近一年年終(另予)考績(成、核)為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
。
(四)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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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遴選原則如下:
(一)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優先。
(二)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推薦名額以三名為限;無所屬機關者及
區公所以一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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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符合優秀青年公務人員
表揚條件者,應檢具遴薦表及事蹟簡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
府核辦。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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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辦理,並報請一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審
議。
(二)初核:由本府人事處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推薦之人選辦理。
(三)複核: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法務局、人事處、政風處、研考
會首長共同組成評選小組審議,並由秘書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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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三名為原則。獲選之
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一座,給
予公假五日,並得頒給相當於新臺幣三萬元之等值禮券。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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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
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青年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等值禮券應予
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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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選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若機關遇有適當職務出缺時,得優先
拔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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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