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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41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考字第1063099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涉訟協助參考指引)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
      員於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以下簡稱因公涉訟)時,能獲得相關支持與協助,以保障及維
      護因公涉訟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之相關權益,建立讓同仁能勇於任事、安心依法執
      行職務之工作環境,爰訂定本要點,俾供各機關參酌辦理。


  • 二、本要點之關懷協助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於當事人因公涉訟時,均應主動關懷協助。
     (二)各機關應秉持同舟共濟之關懷立場,積極協助止訟。
     (三)因公涉訟案件於司法判決尚未確定前,各機關應推定當事人無罪或無賠償責任,主
        動提供必要之關懷協助。


  • 三、非因公涉訟階段協助:
     (一)各機關平時得邀請具有訴訟實務經驗之律師或專家學者辦理應訴、應訊技巧相關講
        習課程,建立各機關人員所需法律知識。
     (二)各機關得依據業務特性檢視及分析可能因公涉訟之危險因子,以期事先預防,且就
        權管業務因公涉訟情形建立案例專區,並配合內部講習或宣導,以建立同仁執法信
        心。
     (三)各機關得建立熟悉權管業務之律師名單,提供當事人選任之參考。
     (四)各機關得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必要協助。


  • 四、因公涉訟階段協助:
     (一)服務機關:
        1.應由相當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成立因公涉訟關懷協助小組,並視
         每一個案之不同需要,積極提供適切之協助。
        2.當事人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或有賠償責任確定前,除有依法不得考列甲等情形
         外,不得僅以因公涉訟作為評定考績(核、成)等次之考量。
        3.因公涉及刑事案件經無罪判決確定,各機關經徵求當事人同意後,得以發布新聞
         稿或其他方式公告。
     (二)服務單位:
        1.服務單位得指定發言人就案情統一說明,並應避免私下對外談論或批評。
        2.服務單位得提醒當事人對於因公涉訟業務內容,應做合於法令或解釋之應答,不
         應輕率假設或遽為判斷。
        3.服務單位得協助收集、保存相關有利證據,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4.為避免因公涉訟期間影響業務推動,服務單位得視情況調整或酌減當事人業務量
         。
        5.服務單位得提醒當事人於遭傳喚或約談時攜帶常用(緊急)藥品或眼鏡等個人所
         需或有助於審閱文件之用品;如有懷孕、精神疾病或其他身心因素,有特殊需求
         者,得事先聯繫傳喚或約談單位預作妥善安排。
        6.為避免應訊後恐有遭羈押之虞,服務單位得事先詢問當事人之緊急聯絡人及其聯
         絡方式,並視案情提醒當事人事先告知家屬或親友,預為籌措交保費用,以縮短
         後續等待交保時間。
     (三)政風單位:
        1.政風單位得協助當事人瞭解被約談或傳喚之原因。
        2.政風單位得派員陪同當事人前往應訊。
        3.機關如遭檢調機關搜索,政風單位應主動派員到場。
        4.政風單位並應掌握訴訟進度,適時報告機關首長知悉。
     (四)人事單位:
        1.人事單位得協助當事人或單位內其他人員申請個別或團體協談。
        2.當事人如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所定申請輔助資格,人事單位應主動告
         知。
        3.因公涉訟,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或說明、答辯,且經機關核准者,得以公假登
         記前往。
        4.公務人員因羈押而停職,於停職期間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辦理。
     (五)法制人員應協助當事人審閱相關因公涉訟文件及提供專業法律建議。


  • 五、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關懷協助要點
      檢核表」(附件)確實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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