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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13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給字第1076002773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確實執行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事項,除依本府七十八年春字第四十一期所頒「注
      意事項」相關規定外,茲就各機關內單位主管、人事單位、會計單位所負權責補充規定
      如下:
      (一)單位主管:負責單位內所屬員工「加班事項」之事先指派,並負審核員工加班事
         項之全責。
      (二)人事單位:負責登錄並管制員工「加班時數」事項。
      (三)會計單位:負責有關員工加班經費預算控制事項及審核員工加班金額事宜。


  • 二、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之「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及「加班費請領清冊」
      ,其作業程序及權責如下:
      (一)「加班請示單」或「加班指派單」部份:
         員工加班事項,由機關內單位主管基於業務需要,事先指派,並填具「加班請示
         單」(或加班指派單),由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人事室登錄,人事室依出(退)
         勤紀錄及該「請示單」(或指派單)所填具之「加班時間」,核對登錄「加班時
         數」,免予會章。
      (二)「加班費用請領清冊」部份:
         人事單位彙整機關內各單位之「加班請示單」(或指派單)並登錄後,還請各單
         位據以填具「加班費用請領清冊」,由各單位主管簽章後,送會人事單位,由主
         辦人事人員簽章,再送會會計單位審核加班金額併陳機關首長批示後,據以請領
         加班費用。


  • 三、至本府各「工程機關」及設置「簽到簿」或應業務需要至辦公處所以外地區加班者之單
      位,宜依各特別之狀況,確實查證員工之加班時間。


  • 四、各機關應依上開補充規定及程序,自行設計適當表格,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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