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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4-2003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政三字第1103009696號函修正附表,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廉能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
      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能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能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
         堪為廉潔典範。
      (二)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
         政風具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偽(變)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
         信譽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
         規,改善風氣著有績效。
      (五)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
         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
         績效或重大貢獻。


  •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舉: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
         分者,不在此限。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
         之人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
         審。
      (二)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
         相關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薦報一人至三
         人,評審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
         單後辦理複審。
      (三)複審:由本府副市長一人、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
         光傳播局、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評審會評
         審之,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 六、經複審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利用適當場合,
      公開予以表揚並頒發獎牌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準用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 七、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
      情事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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