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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5-2001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政一字第09630121000號函修正自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未設政風室機關政風業務推動執行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推行政風業務有關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一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未設政風
      機構之本府一級機關及各直屬委員會之政風業務由本府政風處統籌辦理。

  • 三、政風業務統籌辦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四)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關於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四、本府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為推行政風業務,首(校)長得指定適當人員協助辦理
      政風業務,並將協助辦理人員名冊,送其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備查。
      本府設有政風機構之機關,其內部分支單位眾多或分散不同處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設
      置協辦人員。

  • 五、政風業務協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狀況反映通報事項。
      (二)政風宣導及宣達事項。
      (三)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四)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六、政風業務統籌及協助辦理事項之推動方式,得由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按實際狀況需要,
      自行規劃,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 七、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於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或規劃辦理與其機關有關之政風
      業務事項時,應協助其推行。

  • 八、政風業務協助辦理人員,協助或配合辦理相關政風業務,成效良好者,得予以獎勵。

  • 九、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為無給職,但因外勤所需交通、誤餐、
      加班等費用,得於原職單位核實報支。

  • 十、執行本要點所需費用於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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