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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2-01-100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8395號令修正公布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客屬社團代表。
    二、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三、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名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 三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客家文化會
      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
      等事項。
    二、文教推廣組: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儀
      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
      導等事項。
    三、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相關SOP
  •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秘書、專員、分析師、組員、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 第 六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七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八 條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 條

    本會設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一 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 第 十二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乙
    表由本會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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