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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為推廣客家文化語言研習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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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辦法之收費課程及營隊範圍如下:
一 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 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 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 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 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
第 四 條
客委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如下:
一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二 本市各機關及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
三 外籍人士。
四 其他經客委會同意之人員。
各項課程或營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參
加。 -
第 五 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客
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六 條
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經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除因
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費。
申請轉班者,應於課程開始七日前,辦竣轉班申請手續。 -
第 七 條
舊生或二人以上一起報名者,給予八折優待。但舊生應出具研習證書等足資
證明參加過客委會開設研習課程之文件。 -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客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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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