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7.07.26. 府訴一字第107209096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不服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民國107年1月17日北市文文字第107300
    790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為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本市文山區○○段○○小段○○、○○、○○、○
      ○、○○、○○、○○、○○、○○、○○、○○等地號(重測前為○○段○○、○○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清理申報,前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5日向本
      市文山區公所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該區公所查得系爭土地業經祭祀公業○○○
      (○○公)申報土地清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本府民政局以 65年11月3日北市民三
      字第17059號函准核發派下員名冊,爰以 106年9月1日北市文文字第10632407600號函復
      訴願人略以,該公業前經本府民政局備查有案,屬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
      無法重複辦理土地清理申報。
    三、嗣訴願人復於107年1月10日向本市文山區公所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該區公所以
      107年1月17日北市文文字第 107300790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辦『祭祀
      公業○○○』土地清理案......說明:......二、查旨揭公業前經本府民政局65年11月
      3日北市民三字第17059號函備查在案,屬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無法重複
      辦理土地清理申報;本所於106年9月1日以北市文文字第10632407600號函函復臺端有案
      ,請臺端諒察......。」該函於107年2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107年2月14日在本府
      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3月7日補具訴願書,5月14日補正訴願理由,並據本市文山區公
      所檢卷答辯。
    四、查前開本市文山區公所 107年1月17日北市文文字第10730079000號函,僅係就訴願人申
      報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事件,說明系爭土地經本府民政局前已備查在案,該所無法重複
      辦理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核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倘訴願人認有案
      外人持不實文件申報或系爭土地非屬祭祀公業○○○(○○公)派下員所有,應循司法
      訴訟途徑辦理,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