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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8.28. 府訴三字第10720912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會勘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
      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亦得提起訴願。」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依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第62條
      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本件訴願書載以:「……不服3月22日向文化局申請會堪未准許會堪標的訴願法2條……
      4 事實 因A 原欲興建○○國小校舍實際為○○○觀光大街不只未移除違反 236號解
      釋現在為非教育局佔用中 B 3月22日申請經2個月未回應依據訴願法2條請求准許會堪
      ……。」訴願人主張本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就其申請會勘不作為,於 107年6月1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文化局檢卷答辯。
    三、本件訴願人雖於訴願書記載107年3月22日向文化局申請會勘,惟據原處分機關107年6月
      22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14310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載以:「……事實 一、……惟
      查本局3月22日並未接獲訴願人申請……二、因訴願人向……議員陳情……於 107年3月
      22日召開協調會,由本府教育局、地政局、都發局、法務局、文化局、萬華區公所列席
      ,因訴願人未能充分表達其訴求,會議並無結論……。」則訴願人倘曾向文化局提出會
      勘申請,文化局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依前揭規定應附
      原申請書等文件影本,惟訴願人未依訴願法第 56條第3項規定檢附其所請求會勘之申請
      書及文化局受理申請之收受證明影本,或相關資料佐證;復經本府法務局以107年7月13
      日北市法訴三字第 1076090718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07年
      7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提供其所提出之申請書及文化局受
      理申請之收受證明影本,或相關資料佐證,且亦未檢附資料具體說明文化局就其申請有
      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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