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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2.18. 府訴三字第10720919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檢舉工程採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之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
      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以民國(下同) 107年5月14日1070514號檢舉函,經由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
      政署)向本府政風處(下稱政風處)檢舉臺北市士林區○○小學「 107年度辦公室及生
      態園塑木橋整修工程」、臺北市內湖區○○小學「 107年度沐風樓廁所整修暨無遮簷人
      行道環境美化工程」、臺北市北投區○○小學「 107年度中正樓屋頂防水整修工程」、
      臺北市立○○中學「107年度校園入口地坪改善工程」、臺北市政府「107年度戶外大地
      藝術區空間設計工程」、臺北市政府「 107年度四維八德樓東側屋頂防漏暨三四樓天花
      板改善工程」、臺北市政府「 107年度莒光樓及群英樓屋頂防水整修工程」、臺北市政
      府「107年校園優質化工程第二期」、臺北市政府「四維樓C棟知行樓及活動中心屋頂防
      漏暨知行樓外牆整修工程」、臺北市政府「教室區屋頂防水工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水利工程處「○○公園遊樂區新建工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士林
      區士林官邸旁明溝生態改善工程」、臺北市萬華區○○小學「信義樓屋頂防漏暨自強樓
      遮陽設施改善工程」及臺北市萬華區○○小學「關懷樓、卓越樓暨廚房屋頂防漏整修工
      程」等14件採購案規範不當等違反規定,致訴願人無法正常公平投標,請政風處協助釐
      清行政不公事項,經廉政署以107年5月30日廉政字第10707008773 號書函轉訴願人上開
      檢舉函請政風處妥處逕復,因訴願人就上開檢舉事項未提供具體事證,且與其歷次檢舉
      內容雷同,政風處爰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不予
      處理及回復。訴願人不服,主張政風處不作為,於107年9月26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
      行政院以107年11月13日院臺訴移字第1070127605B號移文單移請本府受理,並據政風處
      檢卷答辯。
    三、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是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餘
      地。經查檢舉性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乃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非屬「
      依法申請之案件」,政風處自無「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之情
      形;訴願人之請求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從而,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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