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01.31. 府訴一字第10861009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商行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1月23日北市停營字第1076052278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裁處書文號,惟於訴願書載明「......本人○○○所有xxx-
      xxxx車號登記○○商行......停放○○......停車場內殘障停車格......可否免罰....
      ..」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11月23日北市停營字第107605227
      81號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項規定: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
      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
      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未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
      車輛牌照,亦未將合法有效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下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於 107年11月20日19時14分許,停放在○○停車場(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路○○段○○號○○樓)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下稱專用停車位
      )。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車輛未具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停放於專用停車位,違反停車
      場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0條之1第 2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項次8規定,以107年11月23日北市停營字第10760522781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6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7年11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1
      月2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訴願人係以傳真方式傳送訴願書,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
      以107年12月5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76091799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商
      號及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及年籍等資料,俾憑審議。該函於107年12月6日送達,有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