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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3.26. 府訴三字第10861012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刑毒緝字
    第1076032458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載以「......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刑緝毒字第
      107603458號處分書......」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刑毒
      緝字第1076032458號處分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 107年12月18日北市
      警刑毒緝字第1076032458號處分書,訴願書應係誤植發文字號,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所屬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員警於107年11月7日凌晨0時1分許在本市內湖區○
      ○路○○段○○號前,查認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 2支,經
      原處分機關採集該毒品及訴願人尿液檢體送專業單位鑑驗,均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反應。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第18條第 1
      項規定,且係同年度第3次違反,乃以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76032458號處
      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及命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2支。該處分書於107年12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
      月 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違規次數計算有誤,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
      定,以 108年1月15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830309301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處
      分書,並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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