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04.30. 府訴三字第10861021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民國 107年11月13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31543
    號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年12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6484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載以:「......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訴願法第2節第5.6.7
      .10條)1.台北市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046064847號107.12.10)2.台北市政府法務局
      (北市法服字第106031543號107.11.13)......」並檢附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下稱法務
      局)民國(下同) 107年11月13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31543號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
      稱教育局) 107年12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64847號函影本,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
      對上開 2函不服,訴願書所載之函文字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 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
      ,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 5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下列申訴案件,
      錄案後逕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一)顯非屬消費爭議。(二)顯非屬
      本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業務範圍。」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訴願人之子就讀於臺北市立松山區○○小學(下稱○○國小) 6年級,訴願人欲與其子
      一同參加○○國小所舉辦之畢業旅行,惟因費用等產生爭議,乃於 107年11月12日填寫
      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向法務局申訴承辦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請
      求協助完成畢業旅行;經法務局以 107年11月13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31543號函通知主
      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處理略以:「主旨:有關消費者○○○君與○○有限公司間之消費
      爭議案,權屬貴管,移請卓處,請查照。說明:一、依○○○君 107年11月12日消費爭
      議申訴資料表辦理。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等規定,貴局為全國旅行業之主管機關
      ,旨案請逕依權責辦理;本案依申訴人所述內容,權屬貴管,移請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
      他相關法規卓處逕復。......」
    四、訴願人另於107年12月3日以抗議陳情書向教育局陳情,經教育局以 107年12月10日北市
      教國字第1076064847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抗議○○國小畢業旅行爭議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臺端107年12月3日抗議陳情書。二、查○○國小畢
      業旅行爭議一案,說明如下:......(二)有關各項費用疑義:經查該校107年4月26至
      27日五年級飛牛牧場校外教學活動及 107年六年級畢業旅行,皆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廠商於招標時單價分析及菜單說明皆納為報告內容,納入合約書,故校外教學合約書內
      容已具備『活動內容單價分析表』及『每天的菜單』,另會勘完後,如委員提議行程或
      菜色須修正部份,廠商亦須配合調整,如需了解,請洽該校學務處。(三)有關規避家
      長參加畢業旅行部分: 1、查該校業於說明會時表示,基於校外教學以學習為本質的考
      量,學生搭高鐵南下,家長如有需要遊覽車,則由家長自行安排。 2、另該校依臺北市
      校外教學實施要點,畢業旅行每班照護人員均有導師及隊輔 2位,符合比例,故僅開放
      需要特別照護的特殊生家長方隨行。三、畢業旅行目的希望擴充學童知識領域,增進其
      見聞,以提高教學效果,透過周延的教學及安全維護計畫,以安全為第一要務,讓孩子
      於活動中體驗學習。本局業督請○○國小依本市國民小學校外教學實施要點,透過周延
      計畫,切實執行,以安全為第一要務,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訴願人不服前開法務局
      107年11月13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31543號及教育局107年12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6
      4847號函,於108年2月14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08年3月7日院臺訴移字第1
      080083081A號移文單移由本府受理,並據法務局及教育局檢卷答辯。
    五、查法務局 107年11月13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31543號函,係該局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
      理要點第 5點規定,將非屬本府主管業務範圍之申訴案件,移送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辦理,並副知訴願人,核其內容為機關間內部所為職務上表示;另教育局 107年12月10
      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64847號函,係該局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事實敘述、理由說明
      之觀念通知;上開 2函均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
      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訴願人主張懲處教育局、○○國小及○○公司
      一節,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迴避)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