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05.07. 府訴一字第108610258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戶籍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1月18日北市文戶登字第1086000340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其戶籍登記事項有誤,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將其出生別
    由「次女」更正為「長女」。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與其母親○○○及兄○○○、弟○○
    ○等,於42年11月21日申請自仰光遷入在臺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填載訴願人出生別為「次
    女」,父為「○○○」,母為「○○○」,嗣臺灣省臺北市戶籍登記簿、臺灣省臺北縣戶籍
    登記簿、臺北市戶籍登記簿均為相同之記載,並沿用迄今;另訴願人父親○○○並未在臺設
    籍,查無相關戶籍登記資料。復查得訴願人同父異母之弟○○○於77年11月15日持憑中華民
    國臺灣地區入境證,記載自緬甸起程,入境事由僑胞定居,父為○○○、母為○○○,申請
    初設戶籍登記,臺北市戶籍登記簿亦為相同之記載。原處分機關依內政部97年12月 2日內授
    中戶字第0970066614號函釋意旨,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是否同母所生,出生別之排序均
    從父系計算,審認訴願人父親○○○之婚姻狀況及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均未明,且訴願人復未
    提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乃以108年1月18日北市文戶登字第108600
    03402號函復訴願人,否准出生別更正登記之申請。該函於108年 1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8年2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戶籍法第 5條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
      事務所辦理。」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
      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
      條規定辦理: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
      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
      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
      、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
      之公、認證書等。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內政部 97年12月2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614號函釋:「......其出生別之排序胥視子
      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母所生,
      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
      同父所出亦不論其從父姓或母姓均從母系計算,即前夫與後夫所生子女應合併計算,至
      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從母系計算,於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應改從父系
      計算。」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及兄弟 3人與母親由緬甸來臺,出生別以家中排行填寫,訴
      願人無法提出具體資料。77年同父異母弟○○○登記為四男,可證係以排行登記之誤,
      今有與訴願人相同之東南亞案例,為68年登記,足見此狀況不少,請更正訴願人之出生
      別為長女。
    三、查訴願人與其母親○○○及兄○○○、弟○○○等,申請自仰光遷入在臺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書填載訴願人出生別為「次女」,父為「○○○」,母為「○○○」,嗣相關之
      戶籍資料均為相同記載。另訴願人同父異母之弟○○○於77年11月15日申請初設戶籍登
      記,父為○○○、母為○○○,臺北市戶籍登記簿亦為相同之記載。又查無訴願人父○
      ○○相關戶籍登記資料。有42年11月21日蓋有臺北市城中區公所戶籍室章戳之遷入登記
      申請書、臺灣省臺北市戶籍登記簿、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臺北市戶籍登記簿、○
      ○○77年11月15日戶籍登記申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父親○○○婚
      姻狀況及是否尚有其他子女不明,且訴願人未提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足資證明
      之相關證明文件,乃否准訴願人更正出生別之申請,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當年登記出生別係以家中排行登記,無法提出具體資料云云。按戶籍登記
      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錯誤所致者,應
      由申請人提出法定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為戶籍法第22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另子女出生別之排序視子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
      ,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母所生,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之子
      女應合併計算,亦有內政部 97年12月2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614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
    (一)依相關戶籍登記簿所載,訴願人出生別為「次女」,父為「○○○」,母為「○○○
       」。與訴願人同父同母之旁系血親,尚有○○○為長男,○○○為三男,○○○為四
       男。又77年11月15日復有訴願人同父異母之弟○○○,自緬甸入境僑胞定居,並辦竣
       戶籍登記。
    (二)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之父親○○○未在臺設籍,查無相關戶籍登記資料;訴願
       人另有同父異母之血親○○○,則其父○○○婚姻狀況如何,及是否尚有其他子女,
       尚有未明。是原處分機關以相關戶籍資料,無法查認訴願人戶籍登載之出生別「次女
       」是否有誤,且訴願人亦未提供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款所規定足資證明文件以供
       調查核認,乃否准訴願人更正出生別之申請,並無違誤。另訴願人雖檢附桃園市中壢
       區戶政事務所於機關網站刊載之案例,惟查該案例已載述經查明係初設戶籍申報錯誤
       ,且經原申報人切結,與本件是否原申報錯誤尚有不明之事實不同,自不得援引為有
       利之事證。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