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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5.27. 府訴一字第108610267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2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018045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全戶 5人(訴願人及其長女、外孫、外孫女2人)原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2類
      。嗣訴願人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近1年度【民國(下同)106年度】財稅資料
      審查結果,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6人(訴願人及其長女、外孫、外孫女3人),平
      均每人每月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戶第2類標準,乃以108年2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018
      045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8年2月至12月止維持核列訴願人全戶5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2
      類。該函於108年2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3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經原處分機關派員訪視評估,審認訴願人長外孫女得依社會救
      助法第 5條第3項第9款規定,暫不列入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乃以108年4月19日北市
      社助字第108305388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8年2月22日北
      市社助字第 1083018045號函並重為處分,核定自108年1月起至12月止核列訴願人全戶5
      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1類,按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新臺幣(下同)7萬8,499元(含訴願人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8,499元及訴願人全戶5人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各1萬4,000元)。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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