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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5.24. 府訴二字第10861026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廢止商業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31日北市商二字第1086007825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於民國(下同)73年 9月15日在本市大同區○○○路○○段○○號地下室設立
      登記,並獨資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登記營業項目為 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並
      領得本府核發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嗣經本府警察局通報該商業之從業人員即受
      僱人○○○、○○○等人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簡
      字第1580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罪確定,訴願人獨資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以 108
      年1月31日北市商二字第 1086007825號函(下稱原處分)廢止訴願人之商業登記。原處
      分於 108年2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3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本府委任原處分機關辦理本市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及
      處罰事項,未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關於廢止商業登記事項,乃以108年3
      月20日北市商二字第1086006936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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