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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5.27. 府訴一字第108610268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028 7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年之年滿85歲老人,入住本市○○照顧中心(養護型)( 下稱○○長照中心),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14206號函請本府衛生局所屬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北區服務站(下稱本市照顧管理中心)派員辦理訴願人失能評估。經本市照顧管理中心 於108年1月29日派員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CMS等級第5級,屬中度失能。原處分機關審認訴 願人經失能評估結果為中度失能,非重度失能,不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 補助計畫(下稱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2點第1項第3款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之補助條件 ,乃以108年1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002874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8年2月11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3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第3條第1項 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15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 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第 3條第2款、第 6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 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六、長 期照顧管理中心......: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 的之機關(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 、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 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 他人協助之老人。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一、輕度失能。二、中度失能。三、重度 失能。......」第 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四、長期照顧 機構式服務。」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1點規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因應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第 2點規定:「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 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 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第 3點規定:「補助標準:(一)收容 安置補助費:(節略)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一般戶-1

    10,000

    一般戶-2

    5,000

    備註: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第 4點規定:「申請程序:(一)失能評估,以下方式擇一進行:1.申請人需先向本市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估。2.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收到申請書後發文轉介至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 單位進行失能評估。(二)擇定入住機構......(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申請....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7年5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0736639000號函:「主旨:公告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失能程度認定標準,自中華民國 107年6月1日起 施行。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三點......。」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失能程度認定標準

    失能程度

    認定標準

    中度

    Long-Term Care Case-Mix System(簡稱CMS)第4 級至第6級或經日常生活活動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簡稱ADLs)功能評估3至4項失能者。

    重度

    CMS第7級至第8級或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5項(含)以上失能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7年1月間頭部受撞擊,造成中風等傷害,經住院診療出 院後,須專人照護而入住○○長照中心。雖經 1年餘之連日復健,仍為失語程度,前經 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足認訴願人失能程度為重度失能。原處分 機關未衡酌訴願人已達重度身心障礙程度,又未說明失能評估之判斷標準,以及有無經 醫師診斷中度失能之佐證,遽駁回訴願人之申請,顯有違誤。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入住○○長照中心並申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委請本市照顧 管理中心派員進行失能評估,評估結果為CMS第5級,屬中度失能。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不符合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2點第1項第3款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之條件。有訴願 人之臺北市長期照顧服務評估結果通知單、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之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與照顧計畫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2點規定,否准 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足認其為重度失能,原處分機關未說明失能評 估之判斷標準,有無經醫師診斷為中度失能之佐證云云。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之目 的係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對於符合老人收容 安置補助計畫規定之補助對象,依老人之失能程度、家戶之經濟狀況及安置於本市或外 縣市之機構分別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本市 屬一般戶具重度失能之老人,為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之補助對象;原處分機關收到老人收 容安置補助申請書後,應轉介至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進行 失能評估;經評估符合 CMS第4級至第6級,失能程度為中度;為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 服務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2點第1項第3款、第4點第1款第2目 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失能程度認定標準所明定。查本件經原 處分機關委請本市照顧管理中心派員進行訴願人之失能評估,依訴願人之照顧管理評估 量表與照顧計畫,有關照顧計畫部分之計畫簡述載以「......(五)綜合評估:訪視時 案主坐於輪椅上,與其打招呼能回應,但因中風傷到語言區,現能發音但不清楚表達什 麼,給予指令能正確回應,其雙上肢能舉起約90度,但右側肌力較差,雙下肢能抬起, 關節活動皆正常,能不靠扶持坐立和坐立 1分鐘。訪視中案主可自行從輪椅起身,推著 輪椅在大廳走走,但步態微不穩,需旁人在旁督促......評估CMS等級屬第5級......。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失能程度經評估為CMS第5級,屬中度失能,非重度失能,乃否 准訴願人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之申請,並無違誤。訴願人雖稱其領有障礙類別第三類之重 度身心障礙證明,惟所稱身心障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條規定,係指身體系 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與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 係屬二事。又本市照顧管理中心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指定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 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其指派進行評估之人員均係專業人員,其所為 CMS評估,係 依 CMS系統綜合評估訴願人之失能等級。訴願主張,不足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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