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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10. 府訴再二字第1086102768號訴願決定書 再 審 申 請 人 ○○○
    再審申請人因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不服本府民國108年3月25日府訴再二字第10861012
    78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97條第 1項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
      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
      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
      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
      、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規定:「申請再審不合法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為本市文山區○○段○○小段xxxx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
      段○○巷○○弄○○號○○樓)建物所有權人,案外人○○○(下稱○君)則為本市文
      山區○○段○○小段xxxx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弄○○
      號○○樓)建物所有權人。○君請求再審申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國(下同)101年7月24日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宣示判決、103年 3月12日101年度
      簡上字第394號及104年2月26日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在案,再審申請人因認臺
      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下稱古亭地政)71年12月24日對上開xxxx建號(即○君所有之建
      物)所測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誤繪製3個平台空間,與該建物平面竣工圖僅繪製2個平台
      不符,致其屢遭敗訴,權益受損,不服古亭地政71年12月24日建物測量成果圖,於 104
      年3月9日經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104年5月22日府訴二字
      第 104090695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嗣再審申請人再次對古亭地政71年12月
      24日建物測量成果圖不服,提起訴願,經本府以再審申請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
      提起訴願為由,乃以107年6月19日府訴二字第1072090609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
      」再審申請人不服前開訴願決定,於107年7月3日第1次向本府申請再審,經本府審認該
      件再審申請並無訴願法第97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得提起再審之情事,乃以107年12月17日
      府訴再二字第1072091952號訴願決定:「再審駁回。」在案。再審申請人仍不服該訴願
      決定,於107年12月24日第2次向本府申請再審,經本府審認再審程序為訴願法規定之特
      別救濟程序,在法律無明文對再審決定得依再審程序再申請再審時,不宜認定人民對再
      審決定得申請再審,乃以 108年3月25日府訴再二字第 1086101278號訴願決定:「再審
      不受理。」在案。再審申請人仍不服該訴願決定,於108年4月3日第3次向本府申請再審
      。
    三、查再審程序為訴願法規定之特別救濟程序,在法律無明文對再審決定得依再審程序再申
      請再審時,不宜認定人民對再審決定得申請再審。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復為前揭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所明
      定。是以再審申請人自不得就再審訴願決定再申請再審。從而,再審申請人申請本件再
      審,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申請再審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97條、行政院及各級行
      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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