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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10. 府訴三字第10861027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民國108年2月21日北市環北
    焚三字第 1086000888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下稱北投焚化
      廠)領取「 108年度回饋設施○○公園除草作業(案號:PTxxxxxx)」標單,惟北投焚
      化廠為配合政府採購電子化政策,各採購標案皆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再發售書面招標文
      件,故無法現場領標。訴願人爰以108年2月13日聲請狀向本府陳情,經北投焚化廠以 1
      08年2月21日北市環北焚三字第10860008881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為聲
      請領標方式(專人購領)一事......說明:......二、為配合『政府採購電子化』政策
      、節省廠商購領招標文件的管銷費用及路途奔波,同時更能減少紙張使用,本廠採購案
      僅提供電子領標且不再發售書面招標文件,且本案招標公告已載明不提供現場領標....
      ..。」訴願人不服,於108年3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北投焚化廠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北投焚化廠 108年2月21日北市環北焚三字第10860008881號函,係北投焚化廠回
      復訴願人就其陳情事項所為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
      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不服○○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 108年2月26日購發(勞務採購組)681書函部分
      ,業經本府以 108年5月9日府訴三字第1086102626號函,移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並
      副知經濟部在案,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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