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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10. 府訴二字第10861027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2
    月26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7604668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事實
    一、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1月5日檢具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切結書、臺北市
      公園場地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於107年3月8日8時至107年3月10日22
      時使用其管理之○○廣場(位於本市大同區○○里○○街○○市場前廣場)。經原處分
      機關審核後,以 107年1月11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730095100號書函(下稱107年1月11日
      同意函)同意訴願人於107年3月8日8時至107年3月10日22時期間使用○○廣場辦理「獨
      居老人自力更生」活動(集結25位不同產品攤商,詳如攤商展售活動資料表),並載明
      活動期間如查與原活動計畫不符,原處分機關將隨時撤銷;若涉違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下稱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列舉情形, 1年內不
      受理活動申請等語。嗣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07年3月8日、3月9日派員至現場查察,發現
      訴願人辦理活動現場有未經許可之攤商數量( 6攤位)進駐活動區域,違規使用瓦斯爐
      火、瓦斯桶等易釀災害之器具(屬危險物品);將場地之一部轉讓他人使用等,原處分
      機關審認未經許可之攤商數量顯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符,違反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
      列舉情形,即107年1月11日同意函所載之附款,爰依上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乃以10
      7年3月19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731363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
      不予退還,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場地租借事宜,並廢止同意其於107年4月12日8時至 4月
      14日22時使用場地之 107年1月15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730095200號書函。訴願人不服該
      函,於107年7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7年12月 3日府訴二字第1072091843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沒收保證金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
      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在案。
    二、嗣經原處分機關依本府前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重新審查後,以訴願人有前述違規行為,
      乃依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款規定,以 107年12月26日北市工公園字第10
      76046683號函通知訴願人,保證金3萬元不予退還。上開函於108年1月9日送達,訴願人
      仍不服,於108年1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28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補正訴願程式,3月
      1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
      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各場地管理機關執
      行。」第 3條規定:「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
      多人申請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第12條第1項、第2項
      規定:「於活動結束後,經場地管理機關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
      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場地管理機關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
      ,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第13條規定:「場地管理機關得於許可處
      分中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管理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活動內
      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三、妨害公務或有
      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四、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五、有非經許可之
      營業行為。六、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經該場地管理機關同意或另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七、活動內容有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之虞。八、其他致生場
      地管理機關損害之行為。九、不遵從場地管理機關指示。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
      之行為。』」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違規攤商使用瓦斯爐並將攤位分租給其他廠商且收取費用等
      事項皆與訴願人無關,訴願人是不知情的,且訴願人有付場地使用費,若沒收保證金 3
      萬元,彷彿另類變相收取費用;別的廠商在活動中使用明火,原處分機關未公平處理,
      只處罰訴願人;前次訴願決定已撤銷沒收保證金的處分,訴願人已接受 1年內不受理場
      地申請之處分,今再次處罰,有一事二罰之事。
    三、查本案前經本府以107年12月3日府訴二字第1072091843號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沒收
      保證金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其撤銷理由略以:「......理由......六、至原處分關於保證金 3萬元不予退還之
      部分:......查原處分機關107年1月11日同意函中並未記載訴願人如涉違反場地使用管
      理辦法第13條規定所列舉情形時,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之附款,則訴願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 3萬元,原處分機關予以沒收所憑理由及法令依據未明;是本件原處分機關究係因
      確認訴願人有該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之其他違規情事而不退還保證金;或因訴願人有
      同法條第 2項規定之違反該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而不退還保證金;該辦法
      第1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競合時,其適用關係為何?遍查全卷猶有未明,尚有釐清查明
      之必要。......。」經原處分機關就沒收保證金部分重為處分,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場地
      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 1款、第2款規定,而不予退還訴願人保證金3萬元。
    四、惟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場地管理機關得於許可處分
      中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管理機關得廢止原許可使
      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活動內容
      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三、妨害公務或有故
      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四、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五、有非經許可之營
      業行為。六、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經該場地管理機關同意或另有特別規
      定者,不在此限。七、活動內容有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之虞。八、其他致生場地
      管理機關損害之行為。九、不遵從場地管理機關指示。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
      行為。」經查,原處分機關107年1月11日同意函中記載訴願人如涉違反上開規定所列舉
      情形時, 1年內不受理活動申請;如查到活動內容與原活動計畫不符,將隨時撤銷活動
      。由此可知,該等附款內容並不包含訴願人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是原處
      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上開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所列情形,依該條規定不予退還
      保證金,其適用法令即有違誤;復依原處分機關於108年5月27日至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陳述意見時表示,本件縱依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亦無損害賠償或費用可資扣
      除;準此,本案既經原處分機關確認並無同辦法第12條所定之損害賠償或費用等須扣除
      保證金之情事,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原處分機關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退
      還訴願人 3萬元保證金,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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