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06.10. 府訴三字第10861027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30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09249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本市○○診所(下稱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網站刊登:(一)「(網址 : 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2月4日)......透過○○雷射可改善鬆弛狀況, 讓兩性之間的關係更幸福,也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增加陰道黏膜的濕潤度,不僅延緩 私密處老化,也減緩更年期的症狀,也讓兩性生活更加圓滿 ......」;(二)「(網址:x xxxx,下載日期:107年12月14日)......○○診所11月24日下午4:12全新膚質改造美肌神 器 搶先全台隆重上市『○○雷射』一機抵多次雷射 粗大毛孔、肌膚粗糙、疤痕 即刻說掰 掰○○通通都能輕鬆搞定!......○○雷射 ......全臉體驗價$2999......」,並刊載診所 名稱及客服電話;(三)「(網址:xxxxx,下載日期: 107年12月26日)......○○診所1 2月19日下午4:30○○保肝點滴讓你不累不累 保養身體健康,由內到外都透亮 可促進新陳 代謝,精神滿滿更有活力! 心動甜甜價 699 快來私訊小編預約健康 你的健康就交給○○ 來守護 #保肝點滴 #解毒針 #營養針 #成為眾人焦點......○○診所12月18日下午 3:00○ ○歡慶19週年,請你去看悶鍋出任務 ○○集團為了感謝這19年一路走來支持我們的粉絲們 ,準備了 150張悶鍋出任務舞台劇的票,邀你一起來看解悶,救台灣!【活動期間】2018年 12月18日~2018年12月28日【活動辦法】在○○診所粉絲團按讚, @二位好友並留言:加入 ○○診所粉絲團,#○○19週年慶請你去看悶鍋出任務完成動作請填寫表單xxxxx以利小編聯 絡後續領票事宜唷。【升級】加入○○ LINE@的VIP, 並邀請二位朋友一起加入,完成後截 圖Line給小編。○○幫你升級座位,抽出64張 VIP貴賓席(價值2800元)!讓你靠舞台更近 ,歡樂零距離。邀請越多好友得獎機會越大唷!得獎者需為○○粉絲團粉絲及 LINE@好友.. ....○○診所12月17日下午7:21【您的健康無比的珍貴】2019年的○○VIP專屬在這重要的 日子,提供屬於您的貼心問候,誠摯的祝福您身體健康、生日快樂!○○VIP生日禮 邀請您 至○○健康管理。不同於坊間一般檢查需要擠乳房擔心疼痛,無痛乳房篩檢讓您輕鬆無懼無 負擔,檢查乳房也不再遭受限制。電腦觸控掃描設計,更提高檢查的精確度。專屬生日禮.. ....」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嗣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診所以套餐價、體驗 價等意圖促銷方式,以及以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且係第 2 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規定(第1次以107年11月15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069538號裁處書 裁處),乃依同法第 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8年1月30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0924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12萬元(第2次處10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共計3則廣告,合計共處12萬 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2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2月2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 聲明訴願, 3月25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86條第 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87條第 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 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第11 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主旨:訂定『醫療法第85條 第1項第6款所定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自即日生效。依據:醫療法第 85條第1項第6款。......公告事項:一、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 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 ......(四)醫療費用。......」 103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858號函釋:「......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 之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內容為限。......」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號令釋:「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八、無法積極 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 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107年9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025號函釋:「主旨:重申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陰道回春 或影射陰道整形有助改善性關係等相關文句刊登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 103條論 處......。」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39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法條依據

    第86條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2.第2次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一)刊登改善鬆弛狀況,增加陰道黏膜濕潤度之內容為 該醫療器材之主要功能,並有仿單、醫學文獻為證,原處分機關僅以內容與「性」有關 ,即認定為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係屬誤解。系爭廣告(二)、(三)係醫療品質之 資訊公開,使醫療環境、服務價格透明化,有助於患者提升就醫自主權,為衛生福利部 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所容許刊載之內容。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網站以套餐價、體驗價及以無法積極證明廣 告內容為真實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有系爭廣告畫面列印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 事證明確,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一)刊登改善鬆弛狀況,增加陰道黏膜濕潤度之內容為該醫療 器材之主要功能,並有仿單、醫學文獻為證,原處分機關僅以內容與「性」有關,即認 定為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係屬誤解;系爭廣告(二)、(三)係醫療品質之資訊公 開,使醫療環境、服務價格透明化,有助於患者提升就醫自主權云云。按醫療廣告不得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5萬元以上25萬元 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86條第7款、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所明定。又以無 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 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 ,亦經衛生福利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在案。次按衛生福利部 103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858號函釋意旨,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之 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內容為限。查系爭廣告(一)所使用之醫療器材「○ ○雷射系統」(衛署醫器輸字第024031號),其仿單僅記載:「......產品用途與禁忌 症:○○雷射 皮膚科及整形手術 產品用途:表皮痣、微血管擴張、蜘蛛網狀微血管 、疣、痣、角化症、疤痕修復 一般外科手術 產品用途:手術切入切除、汽化凝結軟 組織......○○雷射 皮膚科 產品用途:Pulse 模式:除毛、血管病變、色素沉著病 變、軟組織的切割、汽化、凝結......產品用途:QCW 模式:靜脈曲張......。」惟系 爭廣告(一)載有:「......改善鬆弛狀況......增加陰道黏膜的濕潤度,不僅延緩私 密處老化,也減緩更年期的症狀......」等內容,已超出仿單之內容且無法積極證明廣 告內容為真實,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號令釋意旨,系爭 診所以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又衛生福 利部雖以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 包括醫療費用,惟上開衛生福利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載明以 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 傳,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故系爭診所於系爭廣告(二)、(三) 以套餐價、體驗價等方式促銷,屬以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違 規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 處訴願人12萬元(第2次處10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共計3則廣告,合計共處12萬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