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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6.10. 府訴三字第10861027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30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09249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本市○○診所(下稱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網站刊登:(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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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嗣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診所以套餐價、體驗
價等意圖促銷方式,以及以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且係第 2
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規定(第1次以107年11月15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069538號裁處書
裁處),乃依同法第 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8年1月30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0924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12萬元(第2次處10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共計3則廣告,合計共處12萬
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2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2月2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
聲明訴願, 3月25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86條第 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87條第 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
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第11
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主旨:訂定『醫療法第85條
第1項第6款所定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自即日生效。依據:醫療法第
85條第1項第6款。......公告事項:一、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
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
......(四)醫療費用。......」
103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858號函釋:「......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
之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內容為限。......」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號令釋:「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八、無法積極
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
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107年9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025號函釋:「主旨:重申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陰道回春
或影射陰道整形有助改善性關係等相關文句刊登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 103條論
處......。」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一)刊登改善鬆弛狀況,增加陰道黏膜濕潤度之內容為 該醫療器材之主要功能,並有仿單、醫學文獻為證,原處分機關僅以內容與「性」有關 ,即認定為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係屬誤解。系爭廣告(二)、(三)係醫療品質之 資訊公開,使醫療環境、服務價格透明化,有助於患者提升就醫自主權,為衛生福利部 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所容許刊載之內容。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網站以套餐價、體驗價及以無法積極證明廣 告內容為真實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有系爭廣告畫面列印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 事證明確,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一)刊登改善鬆弛狀況,增加陰道黏膜濕潤度之內容為該醫療 器材之主要功能,並有仿單、醫學文獻為證,原處分機關僅以內容與「性」有關,即認 定為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係屬誤解;系爭廣告(二)、(三)係醫療品質之資訊公 開,使醫療環境、服務價格透明化,有助於患者提升就醫自主權云云。按醫療廣告不得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5萬元以上25萬元 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86條第7款、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所明定。又以無 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 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 ,亦經衛生福利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在案。次按衛生福利部 103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858號函釋意旨,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之 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內容為限。查系爭廣告(一)所使用之醫療器材「○ ○雷射系統」(衛署醫器輸字第024031號),其仿單僅記載:「......產品用途與禁忌 症:○○雷射 皮膚科及整形手術 產品用途:表皮痣、微血管擴張、蜘蛛網狀微血管 、疣、痣、角化症、疤痕修復 一般外科手術 產品用途:手術切入切除、汽化凝結軟 組織......○○雷射 皮膚科 產品用途:Pulse 模式:除毛、血管病變、色素沉著病 變、軟組織的切割、汽化、凝結......產品用途:QCW 模式:靜脈曲張......。」惟系 爭廣告(一)載有:「......改善鬆弛狀況......增加陰道黏膜的濕潤度,不僅延緩私 密處老化,也減緩更年期的症狀......」等內容,已超出仿單之內容且無法積極證明廣 告內容為真實,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號令釋意旨,系爭 診所以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又衛生福 利部雖以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 包括醫療費用,惟上開衛生福利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載明以 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 傳,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故系爭診所於系爭廣告(二)、(三) 以套餐價、體驗價等方式促銷,屬以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違 規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 處訴願人12萬元(第2次處10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共計3則廣告,合計共處12萬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項次
39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法條依據
第86條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2.第2次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