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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6.24. 府訴一字第1086102861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稅捐保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1月29日北市稽大同丙字第1084000412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等13人公同共有本市大同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訴願人權利範圍1/100、1/200)及地上房屋門牌為大同區○○○路○○號(下稱系爭
房屋,訴願人權利範圍 23/100) ,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同分處查得系爭土地及系爭房
屋截至民國(下同)108年 1月28日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含滯納金計新臺幣25萬7,445
元。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同分處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以108年1月29日北市
稽大同字第 10840004121號函請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辦理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並另經原處分機關以同日期北市稽大同丙字第 1084000
4122號函通知訴願人。該函於108年3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4月11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 107年地價稅部分公同共有人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尚未
送達,乃以108年4月22日北市稽大同丙字第10840019722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前開108
年1月29日北市稽大同丙字第10840004122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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