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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21. 府訴三字第108610286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國民小學
    訴願人因申請補發交通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3月22日北市康寧國總字第108600
    073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欄載以:「 107/08/23北市康寧國總字第108600
      0736號」,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8年3月22日北市康寧
      國總字第1086000736號函(下稱原處分),訴願書所載日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擔任教師,於100年1月24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留職停薪,經原處分
      機關以100年2月1日北市康寧國人字第10030065500號令核定訴願人自100年2月11日起至
      100年7月1日止留職停薪。訴願人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申請復職,經原處分機關以100年
      6 月17日北市康寧國人字第10030381500號令核定自100年7月2日起回職復薪。訴願人因
      病再請長期病假,惟於復職後107年3月間發現原處分機關自其回職復薪後,即未發給每
      月新臺幣 630元交通費,乃填寫請領交通費新進異動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放交
      通費,另於107年8月1日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發101年暑假復職起至107年3月之交
      通費,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8月23日北市康寧國總字第1076000526號函復不予補發。訴
      願人不服,於107年9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8年1月31日府訴三字第108610
      096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
    四、嗣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重新審查後,以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略以:「....
      ..說明:......四、......台端於復職後並未提送交通費申請表,實難判斷於留職停薪
      及長期病假期間臺端異動情形,故本校無法審核並核發。五、經查『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並無補發交通費相關條款。故本校除無法核實台端
      之交通費申請,且無補發交通費之適法性。綜上,本校歉難依臺端來函要求補發交通費
      。......」訴願人仍不服,於 108年4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五、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有理由,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以108年5
      月28日北市康寧國總字第1086003141號函(文字誤繕,業以108年5月31日北市康寧國總
      字第1086003213號函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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