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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21. 府訴三字第10861028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訴願人因申請複製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3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88
    5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 4日18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本市大安區○○路○○段○○號前,與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發生交通
    事故,該車號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肇事逃逸,涉有刑法第 185條公共危險罪嫌。經原處分機
    關所屬交通分隊調查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案。嗣原處分機關調閱肇事地點周邊及
    肇事逃逸之普通重型機車來(往)向路徑沿線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均無法辨識該車號不
    詳之普通重型機車車號及相關特徵。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2月1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3
    4090號函通知訴願人該案業已列管等情。嗣訴願人以108年2月28日申請函請求依警察機關駐
    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下稱設置管理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調閱或複製上開
    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3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8859號函復
    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調閱或複製所報肇逃案相關監視器影帶畫面辦理情形..
    ....說明:......二、查『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所規範之錄影
    系統係針對機關駐地內影像申請,非一般道路監視錄影系統,事發地點係道路非駐地,調閱
    依據不同......三、另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第 5
    點第 5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
    寫申請表,經本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及第6條第1項:『影音資料之複
    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8年4月9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上開108年3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8859號函內容係援引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下稱處理利用要點)等相關規定內
      容回復訴願人,惟依本府警察局108年 5月2日北市警法字第1083066949號函檢送之答辯
      書陳明略以:「......理由:......五、......108年3月19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
      008859號函函復訴願人,得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申
      請閱覽,惟否准申請複製......。」是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
      008859號函係同意訴願人閱覽並否准複製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應為行政處分,合先
      敘明。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依其規定。」第13條第 1項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
      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
      、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
      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
      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
      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
      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
      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
      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健全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維護治安,保障
      人民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錄影監視系統
      ,指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於本市公共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第4條第1項規定:「錄
      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
      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因
      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
      用。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
      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機關申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
      理、利用辦法,得由設置機關另定之。」
      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第 1點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
      本署)為健全各警察機關駐地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
      以維護駐地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各警察機關為維
      護駐地安全之必要時,得於駐地內適當處所設置監錄系統。」第 7點規定:「申請調閱
      或複製監錄系統影音檔案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一)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調
      閱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核准後,約定時間由專責人員會同查看。(二)警察人員因辦案或其他事由須複製者,
      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於簽陳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由
      專責人員辦理複製,再通知申請人簽收。(三)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申請調
      閱或複製者,比照前二款程序辦理。所需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法務部95年 3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釋:「......說明:......二、按政府
      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規定......另依檔案法第2條第 2款規定,所謂『檔
      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準此,本
      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
      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又依本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
      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103年 2月24日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釋:「主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之錄影資料,警察機關
      能否提供乙案......說明:......二、按......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稱政資法)第
      3 條所明定,所謂『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職權
      所取得,是警察機關本其職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於徵得民眾口頭同意後所取得之
      民間路口監視器或民眾自行裝置之行車錄影監視器設備等相關錄影資料,核係『於職權
      範圍內取得』錄影資料,屬政府資訊。又警察機關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政府資訊,但具
      有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形,應不予提供......準此,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
      請來函所詢之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所列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三、另來函所詢之錄影資料,倘因含有車號
      、經過時間、經過地點等,且技術上貴署仍得透過其他資料之比對而識別該車輛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所定『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
      料......且係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並基於『警政』(代碼 167
      )特定目的而為蒐集、處理。是警察機關如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而
      提供來函所詢之錄影資料,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符合個資法第16條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規定,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第5點第3項至第 5項規定:「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
      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填寫申請表,經影音資料管轄機關主官
      核准後執行之。」「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
      ,並由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經本局外勤單位副主管
      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
      (備)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經本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第 6
      點規定:「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
      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
      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
      點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市錄影
      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且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68號判
      決意旨,為提起訴訟,係屬正當事由,不得依檔案法第18條第 7款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條第1項第6款限制之。訴願人為自力救濟尋找肇逃人俾提起訴訟為本件申請,係屬正
      當事由。另原處分機關以上開不具法律位階之處理利用要點第 6點規定駁回訴願人申請
      ,與檔案法相違,且影音資料之複製,僅限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顯以行政規則剝奪人
      民資訊公開請求權,欠缺正當合理管制性目的,違反平等原則。
    四、查訴願人依上開設置管理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以108年2月28日申請函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提供上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上開設置管理要點係規範警察機
      關駐地內之錄影監視系統,非一般道路監視錄影系統,本案訴願人申請調閱之上開錄影
      監視系統資料並非警察機關駐地內之錄影監視系統資料,又因該影音資料涉及第三人隱
      私,衡酌訴願人權益及第三人隱私,爰以108年3月1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8859號
      函復訴願人得依上開處理利用要點第5點第5項規定調閱;另依同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否
      准複製之申請。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為自力救濟尋找肇逃人俾提起訴訟為本件申請,係屬正當事由;原處分
      機關以不具法律位階之處理利用要點第 6點規定駁回申請,與檔案法相違云云。經查:
    (一)本案訴願人申請複製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並未歸檔管理,目前亦無行政程序進
       行中,有本府法務局108年5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檔案法及行政
       程序法之適用。次按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
       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
       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
       、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政府資訊提供有
       侵害個人隱私等情形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第13條、
       第1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復按本府為健全所屬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特
       制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並依自治
       條例第12條規定訂定上開處理利用要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
       音資料之必要時,得依上開處理利用要點第5點向公務機關申請;自治條例第12條第3
       項及處理利用要點第5點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處理利用要點第6點規定,影音資料之複
       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
       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提出申請
       。參照該要點之條文說明略以,為確保隱私權不受侵犯,避免影音資料遭受不當或違
       法利用,一律禁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製。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
       查行為而有複製之必要,應由受理訴訟、國賠、訴願、陳情、申訴或其他行政事項之
       法院、檢察署或公務機關申請複製。是訴願人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調閱或請受(處)理
       案件之公務機關申請複製上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三)本件訴願人申請複製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參照法務部103年2月24日法律字第 1
       0300511510號函釋意旨,係原處分機關依法定權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並基於警
       政特定目的而為蒐集、處理,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料,屬政府資訊。因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辦法第13條並未規定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申請閱覽或提供,是否提供應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判斷有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上開錄影監
       視系統影音資料因含有第三人車號、經過時間、經過地點等,且技術上仍得透過其他
       資料之比對而識別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得以間接方式
       識別之個人資料,倘公開或提供有侵害第三人隱私之可能,為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拒絕提供。原處分機關考量上開錄影監
       視系統資料為24小時連續不斷攝錄,其影音資料廣泛涉及民眾日常活動,涉及他人隱
       私,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固得不予提供;且訴願人係為個人訴
       訟目的,與公益無關;惟原處分機關考量上開錄影監視系統資料與訴願人交通事故肇
       逃案相關,衡酌當事人權益及他人隱私,如僅提供當事人閱覽本件交通事故肇事前後
       關鍵錄影監視系統影音畫面,雖有可能影響其他用路人隱私,較之檔案複製後可能被
       變造失真或在外傳播之疑慮,對於所攝影之第三人之影響程度尚屬輕微,且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仍得依上開要點規定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未損及訴
       願人權益,爰依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3項及處理利用要點第 5點、第6點規定,同意
       訴願人閱覽,惟否准複製之申請,並無違誤。且訴願人所援引上開判決意旨亦認資訊
       遭複製拷貝後可能有被變造失真或在外傳播之疑慮,以檢視方式提供當事人資訊,並
       無違法。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
       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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