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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6.21. 府訴三字第10861028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局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3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544 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鐵路運輸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勞動檢查處(下 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日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經工會同意實施2週變形 工時,票務人員排班分為日班(8時至20時)及夜班(20時至隔日8時),每班皆為12小時( 正常工時皆為 9.8小時,另每班次固定加班1.2小時,休息1小時);訴願人特別休假採曆年 制,年底未休完會於次年度 1月底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勞工請特別休假若碰到「夜、 例」班須請1日特別休假,但若碰到「夜、休」班,則須要請2日特別休假;若勞工於「夜、 休」班請特別休假,班表將自動轉為兩個常日班(各8小時),若只請1日特別休假,隔天須 回來補1日常日班,若未補班即須請2日特別休假。以勞工○○(下稱○君)為例,○君 107 年5月12日、13日排「夜、休」班,應出勤時間為5月12日晚上8時至5月13日上午 8時;○君 實際應出勤之正常工時僅有9.8小時,惟訴願人卻要求○君須請2日特別休假,已超過依法得 扣除之日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其他勞工亦有相同情形;勞檢處乃於108年 1月3日訪談訴願人之○○站站長○○○(下稱○君)並製作會談紀錄後,以108年1月11日北 市勞檢條字第 10860183282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即日改善;並以同日 北市勞檢條字第 10860183281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月18日北市 勞動字第1086013212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8年1月28日鐵運綜字第108000 2915號函提出陳述意見書,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規屬實,且屬乙類事業單位及係第 2 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第 1次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9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106 38358400號裁處書處罰),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 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行為時第3點、行為時第4點項次37、第 5點規定,以108年3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05449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 5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108年3月18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8年4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 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 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 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四 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 、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 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依本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 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 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50條規定:「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 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82年2月1日(82) 台勞動2字第04653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 事業單位依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5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 以每日 8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94年3月23日勞資2字第0940014449號函釋:「......說明:一、查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 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如果低於標 準者,該約定標準無效;無效部分以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標準為準。......。」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 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 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 或事業單位。」行為時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37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勞工,雇主未給予法定特別休假天數者。

    第38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

    」 第 5點規定:「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五 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自中華 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資位人員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之適用法規,經勞 資協商後明訂於工作規則第47條,並依程序報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已更名為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78年10月7日北市勞二字第1719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三班制輪勤輪休人員請 假以調整為正常日勤為原則,業經勞資協商,○○站員工請假「夜、休」二作班時應予 扣假2日,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勞檢處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實施勞動檢查,查認○君107年5月12日、13日排班為「夜、休 」,實際應出勤之正常工時僅有9.8小時,惟訴願人卻要求○君須請2日(即16小時)特 別休假,訴願人未依規定給予勞工○君規定時數之特別休假;有勞檢處 108年1月3日訪 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檢查結果一覽表、勞動檢查結果通知 書、107年5月至10月三班制值勤表、休假表、員工請假明細表及出勤紀錄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三班制輪值輪休人員請假調整為正常日勤,業經勞資協商,並無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云云。按勞動基準法為使勞工對雇主整年貢獻,能有充分休憩 之機會,於第38條第 1項明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 年應依規定給予勞工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倘有違反,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 條之1第1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 責人姓名;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之。查本件: (一)勞檢處 108年1月3日詢問訴願人之受任人○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影本載以:「 ......問:請問貴公司特別休假如何發給?答:採用曆年制計算,到每年12月31日 結算未休完會於次年度1月底發給。若員工要請特休,碰到「夜、例」班時需請1日 ,而碰到「夜、休」班時需請2日休假......問:請問員工○○5月12日、13日排班為 「夜、休」、○○○5月12日、13日排班為「夜、休」、○○○5月29日、30日排班為 「夜、休」,分別需要請幾天特休?答:因夜班跨越二曆日,隔日為休息,因此要請 二天。○○、○○○、○○○皆請二天。......問:請問為何「夜、休」班實際工時 為 9.8小時,若請特別休假需請二天?答:因若員工在「夜、休」班請特休,班表將 調整為二天常日班(各 8小時),若只請一天特別休假,隔天需回來補一天常日班, 若未回來補班,就要請二天特休。......」該會談紀錄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訴願人雖表示其相關人員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特別休假之適用法規已經原處分機 關備查在案;惟依訴願人提供之 105年12月之工作規則第47條之內容略以,公務員兼 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依公務員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及訴願人給予特別休 假日數之規定,未就三班制輪勤輪休人員請假如何計扣請假時數予以規定;是三班制 輪勤輪休人員值「夜、休」班時應予扣假 2日仍有違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 (三)另按勞工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然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0條規定,有關是類人員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事項 ,應分別就個別勞動條件依其他所定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予以比較擇優適用。查訴 願人所僱勞工○君於 107年5月12日、13日排「夜、休」班為例,應出勤時間為5月12 日晚上 8時至5月13日上午8時,依前勞委會82年2月1日(82)台勞動2字第04653號函 釋,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 8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 之。○君應出勤之正常工時為9.8小時,訴願人卻要求○君需請2日(16小時)特別休 假,已超過依法得扣除之日數。訴願人未依規定給予勞工○君16小時時數的特別休假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至訴願人訴稱三班制輪 勤輪休人員業經勞資協商,請假以調整為正常日勤云云,因勞動基準法係為規範勞動 條件之最低標準,縱經勞資協商亦不得低於該標準,所訴委無足採。 五、末查,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自本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 5年內,前因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38條規定,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9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 10638358400號裁處書裁處 在案,有該裁處書影本附卷可稽;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第 2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5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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