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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7.08. 府訴三字第108610294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門禁管制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民國108年4月29日北市
    秘公防字第1083002546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8年4月17日申請書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下稱
      公管中心)陳情本府都市發展局 9樓之間之門請勿再關,並請求換證進入,經公管中心
      以108年4月29日北市秘公防字第1083002546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108年4月
      29日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本中心依序說明如下:(一)都發局 9樓之間
      之門請勿關,攸關安心:查本市政大樓之門禁管制設備處於管制狀態時,民眾及市府同
      仁仍可按鈕開門,符合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規定,並可依動線逃生,另本中心中
      控室24小時均有人員值班監控大樓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警時,門禁管制將可即時解除
      ,民眾及市府同仁仍可依動線逃生,不受門禁管制影響。(二)現場請求換證:各局處
      門禁權限之開放授權係由各局處自行管理,如您有出入該機關辦公區域之需求,請逕洽
      該機關辦理。......」訴願人對該回復表不服,於108年5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2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公管中心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公管中心108年4月29日回復表僅係該中心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說明,核其性
      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就此遽
      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係就公管中心對訴願人陳情門禁管制所為回復,非屬行政處分,已如前
      述,且公管中心已就本件訴願檢卷答辯詳盡說明事件始末,是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調
      查證據,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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