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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7.18. 府訴三字第10861030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5月1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0409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8年4月24日書面向本府申請閱覽「北市教工字第1080003378號」(
下稱系爭函文),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5月1日北市教工字第 1080004091號函復知訴願人略
以:「主旨:臺端申請閱覽本局108年4月19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03378號函一案......。說
明:......二、為免臺端舟車勞頓暨簡化行政程序作業,茲檢附旨揭號函影本 1份供參。」
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5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1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
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
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臺北市政府違反土地法第 227條不變期間,故提出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函文,經原處分機關函復同意提供閱覽在案。
四、至訴願人主張本府違反土地法第 227條不變期間云云。按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查本件訴願人以108年4月24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
覽系爭函文,經向原處分機關查證,該函文業已歸檔,屬檔案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檔案
,即應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函文,業經原處分機
關以 108年5月1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04091號函復同意提供閱覽,並已檢送系爭函文之
影本予訴願人。是本件訴願人既已達成閱覽卷宗之目的,其提起本件訴願即無理由。從
而,原處分機關就本件訴願人申請所為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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