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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8.12. 府訴二字第108610307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退休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民國108年4月23日北市產業人字第10860150
    7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 472號判例:「人民不服行政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
      濟。但行政官署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
      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
      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提起訴願......。」
    二、訴願人前於民國(下同)63年9月1日至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自96年 9月11日起更名為產
      業發展局,下稱建設局)擔任工友,並簽署服務志願書在案。嗣訴願人於108年2月13日
      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下稱產發局)申請自願退休,經產發局依勞動基準法准予退
      休,並以108年4月23日北市產業人字第1086015071號函(下稱108年4月23日函)核定略
      以:「......說明:一、臺端自願退休案核定如下:(一)適用條款:工友管理要點第
      20點第2款、第22點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二)
      退休等級:工友年功餉 2級150薪點。(三)退休生效日:108年6月4日。(四)任職年
      資:1.適用工友管理要點( 87年6月30日以前)任職年資:核定年資23年10個月,給與
      49個基數。2.適用勞動基準法(87年7月1日以後)任職年資:核定年資21年,給予21個
      基數,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另案核發。(五)依『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核給之退
      職補償金:核定年資20年10個月,發給43個基數之退職補償金。......」訴願人不服,
      於108年5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產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建設局於63年9月1日僱用訴願人擔任工友一職,有建設局63年 8月23日簽、63年
      8月27日建六字第72898號令、訴願人之服務志願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復依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98年12月24日局企字第0980034751號函釋意旨,工友既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
      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是訴願人與產發局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則訴願人因退休事
      件與產發局間所發生核發退休金之爭執,核屬私權爭議事項,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對上開產發局108年4月23日函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又訴願人主張請求發給慰助金一節,並非產發局10
      8年4月23日函所核定事項,應另案向產發局請求,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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