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08.27. 府訴三字第108610316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民國108年6月11日環稽
    一中勸字第AC006125號環境稽查勸告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日0時36分許,接獲民眾陳情
      本市中正區○○街○○號○○樓(下稱系爭地址)疑有不明噪音擾鄰之情事,環保局所
      屬環保稽查大隊(下稱稽查大隊)稽查人員遂於108年6月2日2時許至現場查察,於陳情
      人指定地點量測音源之聲音均能音量為 34.8分貝,已逾本市第2類公告場所及設施之夜
      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稽查人員欲與系爭地址住戶確認是否為音源所在,惟無人回應,
      且經多次前往系爭地址皆無人回應,稽查大隊乃以108年6月11日環稽一中勸字第AC0061
      25號環境稽查勸告通知單,通知系爭地址住戶於 108年7月2日前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
      ,依法告發處罰,並將該勸告通知單留置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13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環保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勸告通知單係稽查大隊因系爭地址經測得音量不符管制標準,且因無法聯繫住戶
      ,爰以勸導方式,以書面說明查處情形並記載通知改善事項,通知系爭地址住戶於接到
      勸告通知單後依限改善,逾期未改善,將依法告發處罰,核其性質僅係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是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另環保局重新審查後,因無法確認實際噪音源,乃以108年6月28日北市環稽字第108302
      2219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勸告通知單,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