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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8.28. 府訴三字第108610319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4月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83007076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下稱保安大隊)員警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7日
    上午7時3分許,於本市中山區○○○路○○號前,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疑似沾有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手機殼 1個。嗣經原處分機關採集訴願人尿液檢體,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復將毒品檢
    體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
    1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以108年4月3日北市警刑毒緝字第1083007076號處分書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及命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沾有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之手機殼 1個(施用毒品之器具)。該處分書於108年4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08年4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30日及 6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
      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
      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附表三(節錄):「第三級
      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19、愷他命(ketamine)......。」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
      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
      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
      、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
      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定之。」第18條第 1項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
      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第 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第5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
      講習。」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被鐵捲門壓傷,現正住院治療中,無力支付罰鍰及參加講
      習,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員警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沾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之手機殼 1個,經採集毒品及訴願人尿液檢體送驗後,均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反應,爰審認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持有並施用第三級毒品,有原處分機關所屬保安大隊
      108年2月17日詢問訴願人之調查筆錄、原處分機關108年2月17日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3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3月6日航藥鑑字第1081282號毒品鑑定書等影本附卷可稽
      ;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因被鐵捲門壓傷,現正住院治療中,無力支付罰鍰及參加講習云云。按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又毒品依其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該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則沒入銷燬之;並接受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之毒品危害講習;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4項、第18條第1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依原處分機關所屬保安大隊108年2月17日訪談訴願人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記載略以:「
      ......問 警方於何時?何地?因何事?把你帶回本中隊製作偵訊筆錄?答 我是於今
      (17)日07時03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號前,遇警方於現場巡邏對我實施
      身分盤查,因警用電腦顯示我為毒品人口,身上並散發濃濃 K他命的味道,故需對我繼
      續詳細盤查,經我當場同意警方檢查後,警方從我手機殼內查獲沾有第三級毒品 K他命
      殘渣,我當場向警方坦承扣案毒品證物是我持有的故為警所查扣,我乃隨同警方回保安
      大隊接受偵訊......」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本件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所屬保安大隊員
      警查得其無正當理由持有疑似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手機殼 1個,並經專業鑑定
      檢驗機構檢驗出上開手機殼及訴願人尿液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業如前述,
      訴願人既無正當理由持有並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委難以被鐵捲門壓傷正住院治
      療為由而邀免責。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 2萬
      元罰鍰、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並沒入訴願人持有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手機殼1
      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另原處分機關於108年5月20日北市警法字第1083070249號函所附答辯書陳明略以,本件
      罰鍰部分,准許訴願人延長起始繳款期限至108年7月15日,以2至6期分期完納;就毒品
      危害講習部分,准予訴願人先延期1年(至109年5月31日止),1年期滿時視訴願人恢復
      情形,斟酌是否再次申請延期或申請移訓至高雄,便利參加講習,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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